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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 希望政府重新檢討:身心障礙者的勞健保補助,能不能不要讓雇主因此知道員工具有身心障礙身分?

megapx
我有身心障礙身分,我的障礙是精神方面的。我面試時並沒有主動向公司揭露,因為我認為,只要我的狀況不影響工作,我沒有必要讓職場上的每個人知道我的醫療或身心障礙資訊。 但公司在處理、計算我的勞健保相關費用時,發現我具有身心障礙相關的補助身分,因此主管拿著相關資料來詢問我。 主管問我這是什麼,我於是告訴她,我的身心障礙是精神方面的。我也向她表示,目前並不影響工作,而且我有持續接受治療及服藥控制。 隔天,我被公司通知終止聘僱。 我要很謹慎地說:我目前沒有證據可以直接證明,公司是「因為知道我的身心障礙身分」才決定終止聘僱。公司向我表示,終止聘僱的主要原因是班級數不足,另外也提到部分工作表現問題,並明確否認與我的身心障礙身分有關。 所以我不想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直接指控公司歧視。 但是,這次經驗讓我開始思考另一個我認為很重要的制度問題: 為什麼身心障礙者取得社會保險補助的方式,需要讓雇主有機會知道這名員工具有身心障礙身分? 精神障礙在台灣至今仍然存在非常嚴重的污名。 很多人一聽到「精神方面的身心障礙」,第一個想到的可能不是「這個人的實際工作能力如何」,而是: 「會不會發作?」 「會不會突然失控?」 「會不會很危險?」 「是不是工作能力比較差?」 即使一個人的疾病受到穩定控制、能正常工作,也可能因為一個「身心障礙」的標籤,被別人用完全不同的眼光看待。 而對精神障礙者而言,是否向雇主揭露自己的障礙,本來就是一個非常重要、也非常私人的決定。 政府提供身心障礙者勞健保相關補助,原意當然是減輕身心障礙者的經濟負擔;可是如果制度的運作方式,使雇主在處理薪資、投保或保費時得以得知員工的身障身分,那麼一項原本要「幫助身心障礙者」的福利制度,是否反而可能產生意料之外的隱私與就業風險? 我希望政府可以研究其他制度設計。 例如,公司仍然按照一般員工的標準扣繳勞健保費,完全不需要知道這名員工是否具有身心障礙資格;政府再將身心障礙者依法可以獲得的保費補助,直接匯給本人。 假設一般員工這個月需要自付 500 元保費,而身心障礙者依法可以獲得 250 元補助,公司仍然從薪資中正常扣除 500 元。 之後政府再直接把 250 元補助匯入身心障礙者本人的帳戶。 對公司而言,這名員工和其他員工的勞健保處理方式完全相同,公司沒有必要知道他具有身心障礙身分;而對身心障礙者而言,也仍然實際取得了政府提供的 250 元補助。 也就是把兩件事情分開: 雇主與員工之間:正常計算、扣繳勞健保費。 政府與身心障礙者之間:政府直接發放身心障礙者應得的保費補助。 我不是社會保險制度的專家,所以具體技術上應該怎麼設計,我沒有答案。但我認為值得研究的是:能不能在不影響身心障礙者取得補助的前提下,盡可能避免把身障身分透露給沒有必要知道的人? 如果一項福利不需要雇主知道員工的身心障礙身分也能執行,那麼政府就應該盡可能讓身心障礙者自己決定要不要向雇主揭露。 身心障礙者不應該被迫在兩件事情之間選擇: 「接受政府給我的補助」 和 「保有我在職場上不揭露身心障礙身分的權利」。 尤其對精神障礙者而言,這不只是「個資有沒有被看到」而已。 在一個精神疾病仍然受到高度污名化的社會裡,誰知道我的障礙、什麼時候知道,以及我要不要告訴他,本身就可能影響我的就業安全感。 我希望政府能重新檢視現行制度,看看是否能建立一套既能提供身心障礙者保費補助、又能最大程度保障身障身分隱私的機制。 福利制度的目的應該是降低障礙,而不是讓接受福利本身成為另一種風險。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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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只是舉例用的,請您去找自己所在縣市的社會局詢問。 辦完隱藏後,要下個月才會生效。 此時雇主只會看到你正常的勞健保費,之後蒐集薪資條於半年內向社會局申請退款即可。 試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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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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