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是節錄是因為現在各方新聞只發部分,完整判決書還沒出來,而且每一篇幾乎都有重複的部分,所以我只節錄了各篇可能沒提到的部分
★新聞發的應該是在禁令臨時開庭之類的陳述,而非完整判決書
03.22 補最新TIME採訪後tq討論
03.21 21:06因為太過訝異,所以我決定要整理一下TQ(久違的整理)
這篇新聞我還找不到來源,如果有人找到的話可以貼在回覆讓我整理一下
(下午就看到豆瓣在發,但找不到來源,所以就沒整理)
第一張圖就不翻了,他的內容是第一篇新聞的內容,就是拋棄New的那段。
第二張圖 完整指路 → B18 
不是準確的翻譯,大意是與閔熙珍拿出來炒輿論的那名作者,在大約是同時間撰寫的文件中,作者提及了NewJeans所營造的獨特氛圍,同時也表達了對「偶像-粉絲」關係風險的憂慮,並提出了多項確保成功品牌建立的建議。該報告將NewJeans的成績視為「壓倒性」,並使用了「不敗」「無可取代」等詞語來讚揚NewJeans的表現。
1. 不是吧,我一直以為「丟棄New」的意思是NewJeans被收納起來的意思……結果就是挑對自己有利的部分公開來打輿論戰嗎?
2. 如果真的不想待,就支付違約金離開吧。
3. 哇,真的ㅋㅋㅋㅋㅋ
4. 這就是在打輿論戰啊……
5. 文件裡對HYBE旗下的偶像團體全都誇得不得了嘛……
6. 什麼啊,哇
7. 真的被洩露的其他團體太可憐了,NewJeans是利用他們吧?
8. 這點對我來說最震驚
9. 這還不夠多嗎?適可而止吧。日本活動的成果被縮小處理的事呢?
11. 真的是詐騙啊
12. 真的這樣做然後就抽身了?哈哈
13. 真的很奇怪吧?偏偏在公開的文件部分中,只有稱讚NewJeans或為NewJeans成功提出的許多建議的部分被抽掉了
15. 只有其他經紀公司的偶像們真可憐
16. 用謊言來進行輿論戰啊
17. 真的是破壞者啊
18. 哈哈哈哈,只有那部分被抽掉然後洩露出去的嗎?真的很會操控輿論啊
19. 這是今天法院說的內容,為什麼會在這時候出現啊哈哈…
20. 已刪除的評論
21. 利用家人進行輿論戰沒錯吧
22. ☞9號 你自己去拿不就好了嗎??
23. ☞9號 法院判決說是與股價相關的專輯銷量更正,所以不是縮減成績
24. ☞7號 啊… ㅠㅠ
25. 真是的 哈哈哈哈
26. 哇 震驚
27. ☞9號 在日本賣了百萬張不是事實,這為什麼是縮減啊,只是更正而已
28. 文章才剛發沒多久,評論就很多了
29. HYBE的偶像全都只是受益者
30. ☞28號 這種評論真的最沒意義,到底是活在哪個世界啊
個人心得:
哇,翻了幾篇tq也是翻車的很徹底啊
看樣子,下週會不會冒出叫被告五人跟ILLIT、經紀人道歉的文章?
以及上國會說謊的事件?
我感覺金秀賢方可能會利用,就繼續看下去吧
以下是原文:
法院大多數不認可NewJeans提出的解約理由
21日,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議50部(金尚勳首席法官)裁定,ADOR對NewJeans成員提起的「企劃公司地位保全及禁止簽訂廣告合約假處分申請」獲得批准。
法院在裁定書中,大多數不認可NewJeans方面提出的合約解除理由。
首先,關於要求前ADOR代表閔熙珍復職一事,法院認為ADOR完全有能力引進替代製作人,且【專屬合約中並未記載閔熙珍必須擔任製作人。】
此外,針對包含「New 버리고(拋棄NewJeans)」字眼的音樂產業報告,法院指出,從前後文來看,很難認定這份文件的意思是「要拋棄NewJeans」,更可能是HYBE旗下另一家子公司(Source Music)為女性偶像團體LE SSERAFIM制定成功戰略的一環,文件中只是提出相較於「NewJeans、IVE、LE SSERAFIM」,將「BLACKPINK、LE SSERAFIM、aespa、IVE」歸類在一起可能更為適切的觀點。
對於NewJeans成員Hanni主張曾被HYBE子公司Belift Lab所屬的ILLIT經紀人說「無視她」的言論,法院表示:「難以斷定她確實聽到了這句話,且考慮到Hanni當天曾用英文透過KakaoTalk傳訊息給閔熙珍,內容提到ILLIT成員三人對她的態度有些拘謹或生疏,由此可見對方確實有打招呼。此外,HYBE當時的監視器(CCTV)畫面顯示ILLIT三名成員向Hanni行禮問候,因此Hanni是否遭受足以侵犯人格權的言論,尚無法充分證明。」
【法院認定難以證明ILLIT抄襲NewJeans
法院認為,單憑提交的資料難以證明ILLIT抄襲NewJeans的概念,即使真的有概念上的雷同,也很難認定其屬於受知識產權保護的範圍。】
法律界:「確認了專屬合約應受尊重的法律常識」
【關於NewJeans與曾製作多支熱門MV的「海豚綁架團」(돌고래유괴단)之間的爭議,法院裁定,該團隊製作的作品的所有權及知識產權歸ADOR所有,且未經ADOR事先同意,不得擅自將相關產出物發布或上傳至網路媒體。】此外,【法院還認定,公關負責人對NewJeans專輯銷量的修改要求,屬於對影響股價的事實關係進行更正,並非不當行為。】
法務法人主願(주원)律師金鎮旭表示:「此次假處分裁定確認了專屬合約在有效期限內,若無法證明雙方的信賴關係已徹底破裂,則必須遵守合約,這是理所當然的法律常識。」
法院的判決主要圍繞以下三個爭點:
ADOR是否履行專屬合約中的義務
是否存在因信賴關係破裂而導致的解約事由
NewJeans成員單方面通知解約是否會造成重大損害
法院首先駁回了NewJeans方面關於「因閔熙珍前代表遭解任,導致製作業務出現空白」的主張,認為這無法構成ADOR違約的證據。
法院指出:「僅憑金珉芝等成員提交的主張和資料,尚不足以證明ADOR違反了專屬合約中的重要義務。」
【關於信賴關係是否已經破裂,法院表示:「ADOR已履行對金珉芝等人的結算義務等專屬合約中的主要義務。然而,由於金珉芝等人單方面通知解約,導致ADOR無法履行專屬合約下的經紀管理工作。」
法院補充道:「即便ADOR在履行專屬合約的過程中存在一定不足,但未能確認金珉芝等人的糾正要求完全未被改善。因此,難以斷定ADOR的違約行為已嚴重到導致信賴關係徹底破裂的程度。」】
此外,法院強調:「如果金珉芝等人單方面脫離專屬合約關係,將導致ADOR遭受重大損失。而若NewJeans以新團名進行活動,不僅會嚴重損害NewJeans品牌價值,也將對ADOR作為經紀公司的聲譽造成極大損害。」
關於ADOR與海豚綁架團合作破裂的指控,法院指出:「海豚綁架團並非本案當事方,僅憑雙方發生糾紛的事實,難以認定ADOR違反了專屬合約上的重大義務。」
對於前ADOR代表閔熙珍被解任是否構成經紀義務違反,法院表示:「ADOR的經營判斷與NewJeans的製作業務無關,且專屬合約中並未規定NewJeans的製作業務必須由閔熙珍負責,也難以認定這是當初簽訂專屬合約的主要動機或目的。」
此外,法院也認為ADOR已忠實履行與NewJeans的專屬合約,ILLIT抄襲爭議或「無視」發言等事件,皆不足以構成解約理由。法院表示:「ADOR已履行包括結算義務在內的多項專屬合約重要義務,即便有部分疏忽,也無證據顯示NewJeans曾要求改善而ADOR完全未做修正,或ADOR的義務違反行為反覆發生且持續了長時間。因此,難以認定雙方信賴關係已嚴重破裂。」
法院強調:「ADOR在NewJeans仍為無名練習生時,承擔了極高的失敗風險,長期給予全力支持與投入大筆資金。若NewJeans在簽約僅兩年多後單方面脫離專屬合約關係,ADOR將遭受巨大損失。」
法院進一步指出:「尚不足以證明HYBE以NewJeans方面主張的方式妨礙其演藝活動,亦無法確認NewJeans成員曾要求ADOR改善問題而未獲任何回應,或ADOR持續違反合約義務。」
法院裁定NewJeans五名成員「未經ADOR事前批准或同意,不得自行(包含法定代理人)或透過第三方進行演藝活動」,並批准了假處分申請。相關訴訟費用也將由NewJeans五名成員承擔。
法院不僅維持了ADOR對NewJeans的企劃公司地位,還認定NewJeans未經ADOR簽訂的廣告合約屬違法行為。因此,在此次假處分獲准後,NewJeans不僅音樂活動受限,連廣告合約等獨立行動也將受到限制。
不過,法院將ADOR對NewJeans的經紀管理地位保全期限,限制至「專屬合約有效性確認訴訟」一審判決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