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董事相關問題

megapx
以下是我對 法人代表董事 的見解 不知道對錯 麻煩大家指證了 謝謝🙏 自然人先跟法人股東簽合約,然後再以個人的身分去參選公司的董事會,若當選則同時跟法人股東及公司有契約關係。 同一法人股東可能同時有多位法人代表董事及董監,因此若同時當選,則法人股東自行擇一。 感謝大家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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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是法人的時候,可以角逐公司董事或監察人席次,而方法依照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跟第2項分為兩種方式為之: 1.第27條第1項「法人董事代表」:法人自己下來角逐董事或監察人席次,由法人取得董事或監察人身份,但是法人畢竟不是真的人,需要派一個自然人代表法人執行董事或監察人職務,而且法人不會分身術,所以選上就是自己一席。 2.第27條第2項「法人代表董事」:法人不自己出來角逐,而是派出代表人角逐董事或監察人,當選之後由代表人獲得董事或監察人之身份,這種方法可以發揮股份優勢,將股份的表決權平均分配給各代表人,使法人股東取得控制多數董事或監察人席次。 上述方式因為方法上相衝突,所以法人股東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方式為之,其次在法人代表董事情形下,各代表人不能同時各有人當選董事跟監察人,否則違背公司治理的原則,主管機關經濟部亦有函釋肯認。
B1 瞭解了!! 謝謝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