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刑法185-4處罰無過失之依據?
國立中央大學
因為好奇185-4為何處罰無過失(感覺和罪責原則有所矛盾),所以我查了一下,發現實務見解針對185-4處罰無過失有兩說,一採客觀處罰條件說,只要客觀發生致人死傷逃逸行為不論主觀有無故意過失都該當本罪,另一採構成要件說,認為本罪保護的法益是肇事後對被害人的即時救護,所以只要有認知或預見撞到人而不下車查看,不論有無故意過失皆該當本罪。
我這樣的理解是對的嗎?
另外好像多數實務採構成要件說,我有個疑問就是有沒有可能駕駛聲稱完全不知道自己撞到人(沒有感受到車體撞擊之震動)的情況下不該當本罪呢?
感謝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