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銀行房貸信貸卡債展延緩繳,會否影響到個人信用?

“緣由於疫情對個人經濟影響,金管會已函請各銀行對受疫情影響還款有困難者,就個人金融產品(包括房貸、車貸、消費性貸款、信用卡款項等)提供緩繳或展延3至6個月等措施,由於該等受理展延期限將於112年6月底屆至,為協助民眾於疫後經濟復甦過程順利調整,金管會協調銀行延長信用卡及其他個人貸款之債務協處機制受理期間至112年12月底。協處措施包括: (一)信用卡款項:信用卡帳單之應付帳款得申請緩繳3至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違約金及循環利息。 (二)其他個人貸款:本金或利息得申請展延3至6個月,展延期間免收違約金及遲延利息。 協處機制期間:受理申請期限由112年6月底止延長至同(112)年12月底止。民眾如受疫情影響還款有困難者,可於受理期限內向銀行申請緩繳或展延3至6個月,申請不以一次為限。 個人信用紀錄方面:展延期間個人信用紀錄不受影響。 金管會表示,民眾如確實受疫情影響且還款有困難者,可在受理期限112年12月底前向往來銀行提出申請,倘已經申請過展延的民眾,如仍持續受疫情影響者,亦可在上述期限內再向銀行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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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主題、由於央行自去年起持續升息五次,接連影響到房貸信貸車貸只要貸款性質屬於『機動利率』者均受到利率提高、月付金增加的現實情況。 注意:金管會雖表示『申請鍰繳展延並不會影響到個人信用』,但對於授信方~“銀行”來說、卻會留下『行內註記』的後遺症!換言之、未來這些曾經申請過展延鍰繳的當事人,若有資金或轉貸整合負債等需求、欲向原本貸款銀行申請,通過的機率也幾乎等於0! 即使申請展延緩繳的當事人、在原貸款銀行申請碰壁,欲找其它家銀行申請貸款或轉貸整合等業務,也會被其它銀行要求『須正常繳款六個月』再重提申請,主要原因在於『其它銀行會在當事人的聯徵信用報告上查到“本金餘額停滯不動(因為展延緩繳、導致借款本金未有任何變動)”』 為何?金管會不是說申請展延緩繳不會影響個人信用嗎?沒錯、金管會是這樣聲明過,但金管會說法卻『不完整』,況且也沒有任何強制性約束各銀行內部『不能留行內註記』,也就讓各銀行內部有自行發揮空間。且道理很簡單:『貸款是銀行借出的、不是金管會,未來若還款困難導致逾放呆帳出現,影響到的是銀行、也絕不是金管會。』 一般人跟銀行申請借款與信用卡等業務,申請時就要考量到未來可能會發生還款上的疑慮甚至困難。所以當這些人向銀行申請展延緩繳時,銀行雖然會配合政府政策接受辦理,但也就對這些當事人產生『不確定逾放風險』進一步註記在銀行內部電腦紀錄中,以防未來這些當事人若再提貸款申請時,可從電腦紀錄中查到曾有展延鍰繳情事發生;符合『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那不幸真遇到了繳不出來、究竟要如何依循?我的意見是這樣: *展延仍有終點:當事人必須認清『展延期結束後』是否真有足夠的。若有把握、即可提出展延申請;反之、就須審慎考慮是否透過其它方式譬如『前置協商』。 *若自身負債過多導致月付金過高,申請展延或許治標不治本;趁有工作也有還款能力,應嘗試申請銀行房貸增貸或信貸來整合名下債務,也才能保存完整良好的信用往來值。 歡迎加入討論、分析評估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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