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信投顧法53-1、64-1

在讀投信投顧法規的時候,對信託跟全權委託的概念有的疑惑了。 第三章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53-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委任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由客戶將資產「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保管或「信託移轉」予保管機構。 第四章 鞥器材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 64-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外投資顧問事業得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符合一定條件者,應依信託業法申請兼營信託業務。 就我目前的理解,「信託」是受益人將資產給受託人依照受益人於契約之指示進行管理與運作;「全權委託」是受益人將資產給受託人進行運作與管理(受益人只提供資金讓受託人操作)。 如果理解無誤: 53-1保管機構只負責資產保管,為何還有分信託跟全權委託? 64-1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又是什麼意思?聽起來有一點相違背?信託是受託人依照契約指示操作、全權委託是受託人有權自行操作。 求救板上大大協助回答我的疑惑 感謝🙏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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