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草案重點整理
1.增訂幼兒照顧假,未滿六歲子女,每年核給七日,每增加一名,多給三日 第3條第2款
2.酌修延長病假、陪產檢及陪產假給假期限規定之表述方式 第3條第6款
3.父母喪假由15日改為10日,祖父祖母喪假由5日改為10日...覺得這個假都砍的很...開放大家討論 第3條第7款

修正理由:現國人殯葬觀念已從早期厚葬久喪,轉變為節葬、簡葬、環保葬,相關程序及儀式轉以簡約莊嚴為主流,則喪假核給最高日數容有配合趨勢調整之空間。
(惡魔藏在細節裡...哈)
4.超過七日事假,應請完特休假後,才可以繼續請事假,但不得連續超過三十日,每年不得超過四十五日。 第3條第3項
5.撫育未滿三歲子女,每日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不併入事假計算,當周可合併於一日內或分日內減少。第3條第5項
6.明訂請公假因公傷病要件,排除因公務人員本人重大違規以致傷病者。 第4條第5款
7.新增請公假因受選任國民法官之情事。第4條第10款
8.以往轉調限制內重新考上之公務人員,調任視為辭職,也就是隔年度特休天數為零,須再隔一年特休天數才會銜接,實屬不合理 第8條
修正後應會直接接續,惟草案係以服兵役為例,針對我所提到的部分是否仍有銜接?須待商榷
9.初任公務人員當年未具休假資格,草案則會給三日,對初任有利 第10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