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草案重點整理

1.增訂幼兒照顧假,未滿六歲子女,每年核給七日,每增加一名,多給三日  第3條第2款 2.酌修延長病假、陪產檢及陪產假給假期限規定之表述方式  第3條第6款 3.父母喪假由15日改為10日,祖父祖母喪假由5日改為10日...覺得這個假都砍的很...開放大家討論  第3條第7款
megapx
修正理由:現國人殯葬觀念已從早期厚葬久喪,轉變為節葬、簡葬、環保葬,相關程序及儀式轉以簡約莊嚴為主流,則喪假核給最高日數容有配合趨勢調整之空間。 (惡魔藏在細節裡...哈) 4.超過七日事假,應請完特休假後,才可以繼續請事假,但不得連續超過三十日,每年不得超過四十五日。 第3條第3項 5.撫育未滿三歲子女,每日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不併入事假計算,當周可合併於一日內或分日內減少。第3條第5項 6.明訂請公假因公傷病要件,排除因公務人員本人重大違規以致傷病者。 第4條第5款 7.新增請公假因受選任國民法官之情事。第4條第10款 8.以往轉調限制內重新考上之公務人員,調任視為辭職,也就是隔年度特休天數為零,須再隔一年特休天數才會銜接,實屬不合理 第8條 修正後應會直接接續,惟草案係以服兵役為例,針對我所提到的部分是否仍有銜接?須待商榷 9.初任公務人員當年未具休假資格,草案則會給三日,對初任有利 第10條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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