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績與商調也是另一類的霸凌
Anonymous
考績的甲乙絕對不在差0.5個月的薪水
是在於對人的「污名化」(排除故意擺爛的)
每個人的分發都不一定是按當初的第一志願
所以常常有需要商調回鄉的問題
這時候商調第一個關鍵就是「不得有連續幾年乙等,或是有近幾年要幾甲」
所以考績絕不是在0.5個月的薪水2-3萬不多,但這是對這個人的一種標籤跟污名化
對於當事人重大權益的甲乙等比例75 25有法制化嗎(看今年度質詢似乎是沒有)?
再者商調這件事為什麼要經過原機關同意?人才都在政府內流動、員額還在錯了嗎?
最常聽到的因為這個業務會因當事人調職無法繼續推動,不予同意。
真是可笑至極,偌大的機關會因為一個承辦人調走而無法持續推動,真是滑天下之大稽,機關應該先檢討自己為什麼留不住人,而不是怪大家都想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