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情抒發 為什麼我當約僱的時候沒修法….感謝前輩先烈們
為什麼我當約僱的時候沒修法….感謝前輩先烈們
115實施新規定
約僱下年度特休計算
約僱轉正職


休假年資認列:
原本舊法約用不認,現在可以了
參酌下圖第二點
圖片、資料來源: 114年人事法規巡迴講習及座談會,銓敘部法規司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四條第二項
初聘僱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於次年一月以其計至到職當年年終之慰勞假年資,依前項所定慰勞假日數,按到職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核給慰勞假,其尾數之計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年資未滿一年者,以七日按上開比例計算之。第三年一月起,以其慰勞假年資依前項規定給假。
第四條第三項 聘僱人員應休畢之慰勞假日數,應於當年度全部休畢;應休而未休畢者,視為放棄。
第四條第四項 聘僱人員年資銜接者,其應休畢日數以外之慰勞假經用人機關核准,得保留至次一年度實施,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畢之日數,視為放棄。
第五條
聘僱人員未具慰勞假三日資格者,每年應給慰勞假三日。但在同一年度內已請畢及已給予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或其他獎勵之慰勞假日數,均應予扣除。未請畢者,視為放棄。
第 六 條 公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請(銷)假方式、應休畢之慰勞假日數、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等相關事項,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