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家機關採購不是廠商說「我給你更好的」就可以直接收欸

匿名
最近辦一個學校的設備採購案,案子已經決標了,廠商也確定得標。
結果某天廠商跑來說:
「原本決標的設備是 OOO第 6代,不過現在有更新款 OOO第7代,規格比較好,我們不加價,直接換給學校。」
乍聽之下是不是覺得:
哇,賺到了吧?
同樣的錢,拿到更新、更好的設備,學校也沒有多花錢,應該直接答應就好?
但公家機關的世界沒有那麼簡單。
因為採購案不是菜市場買東西,不能今天標這個、明天送另一個,然後大家覺得比較好就收下。就算廠商說「規格更好、不加價」,機關還是要確認幾件事:
第一,新的設備到底是不是真的優於原本規格?
不能只看 OOO第 6 代變 OOO第7 代就說一定比較好,還要看保固、授權、維修、配件、安裝設定、系統相容性有沒有縮水。
第二,不能影響原本招標的公平性。
因為其他沒得標的廠商可能會想:「早知道得標後可以換別的設備,我當初也可以這樣標啊。」
所以機關要留下完整紀錄,證明這不是讓廠商事後改標,而是履約階段因設備更新,提出較優規格替代,而且對機關沒有不利。
第三,不能只靠口頭說好。
很多人會覺得:「廠商有來文,學校回函同意,這樣就好了吧?」 其實不一定。
契約變更通常要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也就是說,校內簽准只是機關內部同意,學校函復只是對外通知,真正讓契約變更站得住腳的,是雙方正式簽署的契約變更協議書。
所以這種案子比較穩的做法會是:
廠商先提出申請書,附新舊規格比較表、功能效益比較表、價格不增加聲明。
資訊單位審查確認新設備不低於原契約規格。
採購單位簽文陳核,說明本案不增加契約價金、不延長履約期限、不降低保固維護及服務內容。
長官核准後,再函復廠商。
最後雙方簽一份契約變更協議書,納入原契約附件,作為後續履約及驗收依據。
講白一點,公家機關採購最怕的不是廠商給比較好的東西,而是你沒有把程序補完整。
如果承辦人傻傻覺得「反正比較好又沒加錢」,直接讓廠商送貨,驗收時才發現型號跟原契約不一樣,後面被會計、稽核、審計問起來,就會變成:
「你為什麼可以讓廠商換?」
「誰審查過?」
「有沒有契約變更?」
「有沒有雙方書面合意?」
「新的規格真的比較好嗎?」
「有沒有影響原採購公平性?」
到時候廠商沒事,長官可能也忘了,最後承辦人自己在那邊補資料、寫說明、找依據。
所以這次學到一件事:
公務採購裡面,廠商說「我給你更好的」,不代表你可以直接收。
正確答案不是拒絕,也不是馬上答應,而是:
可以,但請你正式來文、附規格比較、承諾不加價、不減服務,然後我們依法完成契約變更程序。
有時候不是公務員愛刁難,而是我們真的要幫自己留一條活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