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績法修正草案是造福還是加緊….?

匿名
另一角度來看,這個草案是考試院想堵公務人員考上後不適任的考試制度缺失,用來淘汰就任後能力不足或擺爛的不適任者,而不是取消甲等比例,讓大家年終更多獎金+躺平。「修法是為了正向激勵公務人員追求卓越等目標」。
「未達良好」的判準,像曠職達一天、工作推諉或品質不佳,就是「殺手鍵」。如果跟主管關係緊張,請假請一定要事前被核可,不然曠職一天就「應」列未達良好。被列一次未達良好雖有半年改善期,但之後如果兩年內再一次未達良好,那就直接bye bye!所以你被打一次未達良好之後的兩年,請戰戰兢兢的過。
第三點是針對拖延、怠慢、不按時完成,第四點則是針對「品質持續不佳」。兩個加起來就是一個雙重保險,讓政府有工具把那些「能力不足、躺平派」請出局。
這個草案是要整肅網友所説的「老屁股」嗎?所謂「老屁股」多半在機關中建立了深厚的人脈基礎,包括同事和長官。因此,若這個草案要清除的不適任者,目標會是這個群體嗎?
現行規定要打丁等的條件很嚴苛,可是目前的草案看起來要「未達良好」的條件相對的…?(條文見下)
草案: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工作考績應考列未達良好:
1. 辦理業務態度惡劣,嚴重損害機關聲譽。
2. 承辦業務有重大違失,造成不良後果。
3. 工作推諉、怠慢,或不能按時完成應辦工作,情節重大。
4. 工作品質持續不佳,情節重大。
5. 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一日。
6. 請扣除俸/薪給之事假超過三十日。
現行規定:
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略)
二、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前項第一款一次記二大功之標準,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專案考績不得
與平時考核獎懲相抵銷。
公務人員除在同一考績年度內曠職繼續達四日或累計達十日,應予一次記二大過者外,非有具體事證,足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
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
六、因服用酒類或施用毒品等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或致人死傷而逃逸,違反有關法律規定。
七、對他人為性侵害,經有關機關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查證屬實。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應予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八、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使其遭受身心不法侵害,情節重大,致受害人重大身心創傷或死亡。
九、對他人為職場霸凌,使其遭受身心不法侵害,情節重大,致受害人重大身心創傷或死亡。
十、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
十一、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
十二、違反有關法令規定,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
前項第七款但書人員經無罪判決確定者,應撤銷其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公務人員之違失行為,經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認屬一次記二大過者,懲處權行使期間為十五年;屬記一大過者,懲處權行使期間為七年;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