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官下違法指示要怎麼應對國立臺灣大學【節錄】檢方認為,廖、洪2人涉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偽造文書罪嫌,王、黃2人則涉偽造文書罪嫌,並斥責廖身為地方區長,卻下屬不實核銷特別費⋯ 文中,洪課員要跟同仁收集、索取單據(可能那陣子,她連買便當小吃都要問店家能不能給收據),甚至還要墊錢,等到收集足夠單據核銷了墊款才能拿回來(被單據追著跑,活在壓力裡),洪基本上沒有好處,只是因為長官的要求才配合。 就這樣的小基層,法律的保護僅僅是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但實務上誰敢用⋯長官違法工作公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