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115年警特三等行政法第6題
關於機關權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15 警特三等 行政法
(A)行政機關委任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執行行政任務,應有法規之依據,並將其委任事項公告
(B)在直轄市經營旅館業務,依法應向直轄市政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對於未經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旅館業務者之裁處,得由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以自己名義為之
(C)機關對特定事務具管轄權,但土地管轄不明時,依行政程序法第12條定之
(D)自治法規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如屬自治事項或團體委辦事項者,直轄市自治條例得明定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所屬下級機關
--------------------------------以下解說--------------------------
考選部公布本題答案為 B,但依最高行政法院103年2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選項B應有認定為正確的空間。考生可以考慮申請釋疑。
📌 為什麼選項B可能是正確的?
依最高行政法院103年2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法律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原則上是在表明該事項屬於直轄市地方自治團體的權限。
這並不表示所有事項都只能由直轄市政府本身親自執行。
直轄市取得旅館業管理及裁罰的團體權限後,可以基於自主組織權,透過組織自治條例等法規,將具體權限劃分給所屬局、處辦理。
所屬機關依法取得權限後,即可用自己的名義,對未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旅館業者作成裁罰處分。
因此,本題考選部答案B可能與既有實務見解不符,考生可以考慮申請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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