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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 公務體系「簽稿併陳」長官只批簽不批稿,承辦發文合法嗎?

​想詢問各位先進們有關於​公務機關公文核決的實務經驗。 ​最近承辦案件時遇到一個狀況:公文以「簽稿併陳」方式層決,但在最終核決時,長官只有在「簽」的頁面上批示(例如:如擬、請積極辦理),但「稿」的面頁完全沒有做任何核章或批示,而且也沒有​寫「請下一級長官核決」之類的決行權限移轉指示。 ​想請問大家: ​這種長官只批「簽」不批「稿」的做法,在公文處理實務或法規上是合理合法的嗎? ​因為剛進體系不久,對公文處理流程的細節還不太確定,很怕發出去後流程有瑕疵會出事,想了解各位所在的單位有沒有類似的做法?遇到這種情況大家通常會怎麼處理?(會退請長官補蓋稿嗎?) ​先謝謝大家的解答!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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