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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檔案移轉與永久檔案鑑定」請益

一、國家檔案移轉因機關目前沒有相關前例可供參考,加上檔案局的操作手冊內容繁多,對於國家檔案移轉作業仍有許多不熟悉之處。每天都在煩惱如何著手,卻遲遲沒有進展,實在有些焦慮。想請問是否有熟悉國家檔案移轉作業的前輩,願意不藏私地分享經驗,或是從頭到尾、鉅細靡遺地指導相關作業流程?若方便,懇請私訊我,真的非常感謝! 二、永久檔案鑑定機關民國35年至60年紙本檔案已完成清查,但目前最讓我頭痛的,就是如何進行原權責課室鑑定。檔案局曾告知,若機關內部課室已有共識、彼此有默契,且願意確認並蓋章即可。但實際執行時,面對年代久遠、案由五花八門的檔案,真的很難判斷。例如: (一) 一般證明文卷 同一案卷內,案由包含: 服務證明(人事室)、民眾清寒證明(社會課)、子孫繼承系統證明(民政課)、公所員工及其眷屬清寒證明,申請配發台糖物資(人事室)、中醫師執業年資證明(原權責課室不明) (二) 都市計畫文卷 案由包含陳情書、異議書等,往往還需要翻閱原始檔案,才能了解實際內容及主旨,進而判斷應由哪個課室哪位承辦鑑定。 (三) 公共造產文卷 同一類文卷中,除了公共造產相關案件(民政課),還有種豬放貸案件(農觀課),權責課室也不盡相同。 想請教有經驗的前輩:面對年代久遠、案由繁雜的檔案,原權責課室通常如何判斷?是否可以召開課室會議,以分類號或檔案類型為基礎,先行分批鑑定及確認,而不必逐件細分?若同一案卷內包含不同業務內容,應以整卷判斷,還是逐件檢視、摘要後再判斷課室?對於原權責課室已無法明確判斷的檔案,實務上通常如何處理?目前真的有些不知從何下手,想請教是否有前輩願意分享實務經驗,或提供較有效率、可行的作法。若方便,也懇請私訊指導,感謝大家!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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嗚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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