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上前兩集————
大家好,
延續前兩篇[從新生到口試]的文章,
不知不覺走到第三集了😆
感謝大家的厚愛!
這次想分享的是,關於論文著作權的歸屬爭議。
碩博士生,本就是學術圈中最軟的一塊,
你的老闆、共指、口委、甚至學長姐,
誰都能走過來把你捏爛🥲
多少人想去跟自己的教授談這個問題,
卻在去的途中,
默默把高舉空中的人民法槌,給放下了。
坦白說,我不是法學專業,卻公開談論這種敏感議題,
內心一直有些害怕… …
但過往幾年,看到版上不時冒出類似的問題,
卻可惜多數受限於資訊不完整,
很難透過留言區的一問一答,好好回覆每位原po的疑惑。
也有些文章因為用詞比較激進,我還來不及回什麼,很快被噴到刪文了…
(我相信這些原po不是想跟教授玩諜對諜,只是受情勢所逼而已)
所以,懷著緊張的心情,寫下這篇。
如果有人認同這篇的觀點,很希望你能留言一下,會讓我比較安心🙏🙏
真心盼望大家在學術圈都能遇到好人,完全不需要用到這些內容,
但若真的不幸遇到,也希望這篇能帶來一點幫助、與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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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先提兩件事:
⚠️實務上,論文爭議常會認定為:學生與指導教授「共同享有」論文著作權。
要避免爭議,最最最保險的方式,就是:
⚠️學生與指導教授兩方,對於論文著作權的歸屬與權利「事先達成協議」。
這是智財局的建議,
換句話說,就是在寫論文之前,大家白紙黑字講好,
但應該沒幾個人會這樣做(敢這樣做)吧?!!
於是導致,論文著作權的歸屬爭議總是過於龐雜,
情、理、法都糾結在一塊兒,大家各說各話。
相信許多感興趣的人,
已經爬文讀過學倫中心或智財局的文章了,
這些前輩們的文章都很嚴謹且完整,
只是相關條文可能需要多一點時間消化,
所以我用比較輕鬆的方式來分享,
大家先當故事讀過就好,
以此為基礎,再去讀那些條文,可能會輕鬆一點。
🍀Q1: 對於我的論文來說,所謂的著作權… …到底是保護什麼?
《著作權法》第10條點出兩個東西的差異:
「觀念」以及「表達」,
所謂著作權保護的是「表達」,也就是文字方面的創作,
而思想、程序、概念、原理等等的「觀念」,並不受保護。
舉個例子,
如果遇到學術期刊出版在先、學位論文完成在後的情形,
學生只要重新改寫,用不同的文字來描述這份研究,
因為觀念相同、而表達不同,
其實沒有牴觸著作權法。
讀到這,可能會給人一種感覺… …
那是不是我的論文只要會「換句話說」就沒事了?!
當然不是這樣的!!
著作權法是一個通則性的法規,
另外還有所謂的「學術倫理」存在,
因此才有Q4說要在學位論文內標註已經先刊在某期刊…等等的建議,
不能只考慮避免觸犯著作權法就好了。
某方面來說,
著作權法與學術倫理之間,存在著有趣的差異,
比如,著作權法第12條同意,我們可以花錢請人完成著作,
然後讓著作財產權歸給出錢的人,
但顯而易見的是,
花錢請人代筆寫論文,然後用自己的名字發表,
那肯定是不被容許的啊😆😆
🍀Q2: 智財局說過! 指導教授如果「僅為觀念之指導」,那麼論文就是專屬於我個人的,沒錯吧?
說的對!
但要多想想「僅為觀念之指導」這點,是不是存在誤解呢?
智財局也說過,
在學生完成論文的過程中,
如果指導教授「除了指導外並參與論文完成」,
普遍就視為共同享有著作權,
舉凡,
論文題目是誰發想的?
實驗儀器由誰提供?
耗材費用由誰負擔?
藥品費用由誰支付?
研究架構是學生獨自設計的嗎?
學生有參與計畫? 或收到獎學金、薪資、兼任助理費…嗎?
教授是否參與內容之表達? 比如提供用詞上的增修建議?
這些或多或少都屬於教授「除了指導外並參與論文完成」。
確實有很少數的領域,
學生的論文既不屬於指導教授發國外期刊的內容、也不屬於指導教授執行的任何計畫,
學生就只有收到題目與相關方法學的指引,
這種情況由學生單獨享有著作權,非常合理。
然而,多數領域的指導教授,
都不會只做「觀念上的指導」,就讓學生上場口試。
舉例來說,
不少學生寫論文的過程中,
是先由教授提供論文題目以及初步的研究架構,
學生接著進行文獻蒐集、研究執行、初稿撰寫,
再由教授給予建議、修改初稿,
此時,雙方各自付出努力的部分,
常會涉及著作權法的「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
也因此被歸類為共同創作,雙方共享權利。
一篇學位論文的背後,
除了學生賣肝賣青春的血汗之外,
也仰賴教授們努力維持一個良好的研究環境。
我想,這也是學位論文普遍認定學生與指導教授共享著作權的初衷。
ps. 當然囉,共享著作權的意思是,某一方想拿來用,要合理徵詢另一方的同意~
🍀Q3: 為什麼我跑離校大地遊戲時,要簽一份給國圖的授權書?
根據古老古老的《學位授予法》規定,
碩博士生畢業後,都要將學位論文與電子檔繳交給國圖(國家圖書館),
國圖保存的這些論文,
可依法提供紙本給那些來到圖書館的民眾閱讀,
或讓民眾用電腦閱讀電子檔。
但若論文涉及機密或專利等,經學生與指導教授申請後,
可以在一段時間內,鎖起來不讓別人看。
所以我們簽的授權書,是授權上述這些行為嗎?
答案是… …不是!
上述行為國圖依法就能執行,
通常授權書要授權的是:
不限次數、方式的「重製」與「公開傳輸」(非營利)。
公開傳輸指的是大家可以在網路上搜尋到篇論文,也可以閱讀、下載、和列印。
此外,有些眼尖的同學會發現,
應該只有國圖能做這些事吧?!
為什麼我的大學圖書館也可以做一樣的事?!
答案也藏在我們簽的授權書裡,
有時會是一份學位論文公開授權書,同時授權國圖與自己學校的圖書館,
有時會另簽一份自己學校圖書館的授權書。
ps. 碩博士論文預設同意公開發表,如果因故需要延後公開,請畢業前務必先提出申請
ps. 公開學位論文,近年已經漸漸成為主流,想以機密為由去申請延後公開,未來可能會越來越難了…
ps. 為什麼我說是古老古老呢? 這個學位授予法最早在民國24年就有了,跟我阿公差不多老😆
🍀Q4: 我的研究成果投了某學術期刊,結果他們出版在先,我畢業在後,著作權會不會變成他們的? 或是我的論文有侵權的疑慮?
先排除作者與期刊出版方之間的特殊約定 (比如轉讓著作權),
一般來說,期刊出版方可以出版與公開傳輸,
同時,作者也可以自由運用這篇文章,
唯獨需注意,「一稿兩投」是大忌,
千萬別一次投個好幾個期刊,想說能提高中獎機率,
這點不只學術圈適用,報章雜誌媒體都是如此。
比較常見的是,
我們投了國外期刊(英文寫作),同一份研究也當作碩論(中文寫作),
除了中英文的語言差異,
為了符合每個期刊的喜好(?!!),通常敘事結構上也會有所修改,
這種情況下,就不太需要擔心了。
另外,不談違法與否,只從學術倫理觀之,
如果我們已知學術期刊出版在先,
最好在學位論文內註明已經在哪個期刊出版了,
藉此讓讀者知道這個研究並不是首次發表(public release),
也避免自我抄襲的疑慮。
🍀Q5: 延續前一個問題,我投的那篇期刊,還有其他共同作者,那我畢業前須要先跟每位作者白紙黑字取得同意嗎?
依法來說… 要! (著作權法 第40條)
實際來說… 通常不用!
一般碩士生投國外期刊,
共同作者不是老師就是學長姊,
都是自己人,而且他們也都知道你的碩論,
沒意外他們不會去請求損害賠償吧🤣🤣
但如果共同作者有除了指導教授外的其他教授、研究員、或業界人士時,
確實知會對方一聲比較好,
禮貌地去信詢問,對方通常都會大方回ok。
甚至有些人收到信還會想說,見鬼🤣 你碩論跟我取得同意?!!
所以到底要不要詢問,還是依照自己指導教授的意見吧!
其實就算是非常嚴謹的學生,通常也是用email詢問或取得口頭授權而已,
很少請每位共同作者都來簽授權書。
🍀Q6: 我的研究刊在國外期刊上了,好高興!! 可以把全文公開分享給其他人嗎?
1. 經過期刊出版方「排版」過的論文>>不行
2. 未經期刊出版方排版的原文,但簽了專屬授權>>不行
3. 未經期刊出版方排版的原文,只簽非專屬授權>>可以
(以下是我夢到的>>就連不是自己的paper,影印出來分享的情況都很常見啦😂)
💾 國科會計畫vs.我的論文 (Q7~Q10)
國科會計畫是許多人的回憶,
尤其理工相關科系,
指導教授身為計畫主持人,常會帶著自己學生一起執行計畫,
因此,學生的學位論文跟國科會計畫報告有部分重疊,是很常見的事。
國科會長期以來也知道這點。
我寫這篇文章的時候重讀了一些資料,
發現今年六月,國科會還為了學生學位論文的潛在爭議,
特地發了份「指引」給300個受補助的單位,
簡單提幾個重點~
🍀Q7: 計畫申請書有用到我的論文,指引的建議是?
1. 申請書內文應清楚註明,使用某某學生的論文。
2. 如果遞交申請書時,學生論文已經完成部分進度,也應適當揭露。
🍀Q8: 成果報告有用到我的論文,指引的建議是?
成果報告要註明使用某某學生的論文。
🍀Q9: 如果計畫成果是發paper或發研討會,裡面有用到我的論文,指引的建議是?
看這位學生對整體計畫的貢獻度,
普通>>發paper或發研討會時,把學生列為共同作者,或至少在著作內做出適當的聲明;
有實質學術貢獻>>學生應列為共同作者。
ps. 實質學術貢獻=significant scholarly contribution,
也稱為significant contribution,
國外常用於決定到底誰可以掛名一篇論文的作者,
大家常聽到的APA、電機領域IEEE、生醫領域ICMJE、美國CSE,
都有自己的原則,定義不一。
ps. Q9這個貢獻度判斷,可能有點自由心證就是了。
🍀Q10: 我的學位論文上面要標註參加過這個計畫嗎?
建議要。
而且,最好能提到計畫主持人和其他參與人員的貢獻,以及受到國科會研究計畫資助。
以上國科會這些內容,用意是純分享,
如果不幸遇到爭議,可以此捍衛自己的權益。
但基本上,
我不鼓勵每個人都拿這些內容去跟指導教授一一要求,
畢竟計畫屬性駁雜,
如果大家都相安無事,
看到一些不得已而為之的難處,不妨多多包涵。
以下還有幾個比較零碎的問題,大家當鬼故事看過就好。
🍀Q11: 某A學生簽了類似放棄論文著作財產權的文件,該怎麼辦? 會有什麼影響?
比如,文件寫著:
1. 「我願意放棄此論文之著作財產權,日後由B作投稿等利用」
2. 「我願意放棄此論文之著作財產權,且約定不行使著作人格權,日後由B繼續修改與作投稿等利用」
關於1,
放棄著作財產權後,A學生仍然擁有著作人格權,
也就是說,他雖然允許B可以自行投稿,
但當論文公開發表時,依然要將A列為論文的作者。
此外,如果判明A其實是唯一著作人,
那麼這篇論文原則上就變成「公共所有(Public Domain)」,
除了B,大家也都能自由利用。
關於2,
會寫到不行使著作人格權,B還真的是頗狡猾😂
因為著作人格權不能放棄或拋棄,
所以他寫的是「約定不行使」,
這是於法可行的,
也就是說,之後B投稿時可依約不提及A的名字。
那麼…難道簽了這張,A就完蛋了嗎?
不是的!
即使在不得已或受迫的情況下簽名了,
A可以事後反悔,頂多就算是違約而已,
A還是可以重新主張自己的著作人格權。
🍀Q12: 有一位對論文/報告/期刊沒貢獻的人,跟我一起掛名發表,會有什麼影響?
他有可能因此依法被推定為著作人。
(著作權法第13條)
掛名的情況很多,擔心受怕的未必都是學生,
有時,為了提高被期刊接受的可能性,
反而是學生向教授借用名字,將他「掛名」為共同作者,
在研究大多由學生執行的情況下,要是這篇paper哪天爆出問題…
而教授莫名其妙被推定為著作人之一,那也算是飛來橫禍。
🍀Q13: 我執行政府計劃案/產學案/業界計畫案…等等,計畫執行內容與我的論文相似度頗高,著作權歸屬為何?
無法以一概全,只能說…看合約怎麼簽!!
因為計畫的屬性太過多樣也太過複雜,
裡面牽扯的遠不只學生與指導教授兩位,
政府、業界公司、有時連學校也是其中一員,
比如教授藉由學校的名義與政府部門或業界公司簽約,那就複雜了。
如果身為學生有些疑慮,建議先注意以下兩種關係:
出資>>著作財產權很可能屬於出資者。
雇傭>>著作財產權很可能屬於雇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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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相當不專業的分享😂😂
請多多包涵。
衷心希望這篇能對所有因論文爭議而備感煎熬的人,
帶來一點幫助、與勇氣❤️
落落長一篇,再次感謝大家捧場!
最後,想拜託熱心的版友們,
如果您們覺得這篇文章任何地方有錯,
誠懇希望能留言幫忙指正!!
經確認後,我會同步修正、補充本文的內容,
非常感謝!!
ps.
目前我心裡最想寫的,都寫完了,
如果大家有特別希望知道的主題,可以留言告訴我,
力所能及的話,我會繼續把這系列寫下去。
以後的文章長度,大概就會短很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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