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大學自治」之名打造的權力殿堂?

大學自治,本來是為了保障學術自由而存在的制度設計,其核心目的,是避免國家權力過度介入大學運作。然而真正值得警惕的是,在部分實務運作中,「大學自治」是否早已逐漸異化成另一種權力保護機制,甚至形成一種以自治之名降低監督密度、弱化救濟強度的制度效果。 問題從來不在於大學是否應該自治,而在於自治的界線究竟在哪裡?一句「學術」、「教育」、「教學安排」、「專業判斷」或「校內自治」,是否就足以讓大量原本應接受外部監督、程序檢驗與權利審查的事項,被重新包裝進低密度審查甚至實質不介入的領域之中? 在正常法治國家的邏輯下,只要涉及人民權利受侵害,本來就應存在有效救濟與外部監督。然而許多學生實際遭遇的卻是另一套運作方式:程序不透明,被稱為大學自治;會議紀錄不公開,被稱為大學自治;學生權益受影響,仍然被稱為大學自治;甚至當涉及研究勞動、助學金與公帑使用、指導關係、研究成果歸屬、投稿掛名、學術不端調查、行政程序與權力關係爭議時,主管機關仍反覆以「大學自治」、「尊重學校專業判斷」等理由置身事外。 許多事情明明早已不是單純的「學術自主」問題,而是高度涉及程序正義、利益分配、權力運作與學生基本權保障,但一旦進入大學場域,卻經常被重新定義成「學術自治事項」與「專業判斷範圍」。甚至連原本應作為最後防線的訴願與行政救濟制度,也反覆出現高度相似的制度語言,例如「屬學校專業判斷」、「機關應予尊重」、「非屬行政處分」等。 問題的核心從來不是學生能不能提起救濟,而是學生是否真的能獲得有效救濟。 大法官釋字第684號與第784號解釋,其實已明確指出,大學對學生所為之公權力措施,只要實際影響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即不應因學生身分而被排除救濟。然而實務運作上,卻經常出現另一種極其矛盾的情況:前段大量援引學生權利與救濟保障,後段卻再以「大學自治」與「專業判斷」大幅限縮審查強度,甚至直接以「非屬行政處分」作為結論。 真正可怕的,不是學生敗訴,而是許多事情甚至根本未進入完整實質審查。只要進入大學體系,只要被冠上「學術」、「教學」、「自治」等語言,原本應被檢驗的事實、程序與證據,便可能被大幅弱化。甚至有些事情明明已實質侵害學生權益,足以改變學生的學術生涯與未來發展,但在制度語言裡,卻被重新定義成「校內自治事項」,並逐步排除於高密度外部審查之外。 在這種結構之下,學生一旦開始質疑制度、要求調閱資料、追問程序或持續申訴,往往很容易被重新定義成另一種身分:不是權利受侵害的人,而是「不服」、「不滿」、「情緒化」、「拒溝通」等問題學生。而這種污名化,很多時候甚至不需要完整證據。只要透過以學術包裝具有權威地位者的敘事、掌握資訊落差與內容詮釋權,甚至透過片面詮釋與選擇性呈現的方式,主導事件脈絡與制度話語,便可能逐步將學生重新定義成「問題本身」。而當學生被制度化地標籤為「不服」、「不滿」、「拒溝通」時,那些掌握話語權、資源與制度解釋權的人,卻仍然可以持續站在「專業」、「教育」、「溝通」與其所宣稱的「尊重」的位置上,繼續取得評鑑、獎項、聲望、頭銜與各種制度性肯認。 於是最後被檢驗的,往往不是事情是否已實質侵害學生權益,而是名為學術與專業判斷的權力如何運作,以及學校如何透過單方面的制度語言重新定義整個事件。 大學自治原本是為了防止國家權力不當干預學術自由,但在部分實務運作下,卻逐漸產生另一種效果:不只是學術判斷被高度排除於外部監督之外,甚至連對程序正義、權力濫用、學生權益與行政程序的審查,也一併退縮。於是整個制度開始形成一種極度矛盾的現象:教授與大學行政的決定足以高度影響學生,但救濟管道是否早已形同虛設,而外部監督是否也逐漸淪為對校方單方面說法的完全採信,最終再以「大學自治」作為一切退縮與不介入的理由。 如果一套教育行政與救濟體系長期運作的結果,是讓學生逐漸認為真正會動起來的不是教育系統,而是司法、檢廉、媒體與輿論,那真正該被檢討的,恐怕早已不是「學生為什麼一直申訴」,而是教育體系本身是否正在失去實質處理問題的能力與意願。因為當學生開始繞過教育行政體系,直接尋求刑事程序、司法調查與社會輿論時,往往代表其已不再相信既有制度能提供有效救濟。真正危險的,不是學生開始提告,而是教育體系本身逐漸失去被信任的能力。 問題從來不是「大學有沒有自治」,而在於那個原本用來保障學術自由的制度,是否已在實務運作中,逐漸被改造成一套假借學術之名操作權力、迴避監督、限縮救濟,並使外部查核與制度救濟逐漸失靈的運作結構。因此,最後真正需要被追問的,早已不只是個別學校,而是教育部與監察院。 教育部:當學生權益、程序正義、研究勞動、助學金、學術倫理與行政程序都已受到實質影響時,「尊重大學自治」的界線究竟在哪裡?主管機關究竟要退到什麼程度,才會承認自己仍負有實質監督責任?還是只要學校回覆一句「依規定辦理、並無違失」,主管機關便能停止調查與追問? 監察院:當「大學自治」在實務上,已逐漸被操作成降低監督密度、壓縮學生救濟空間、甚至阻卻實質調查的制度語言時,這究竟還是不是憲法原意下所欲保障的大學自治?還是已逐漸異化成一種足以迴避外部監督、弱化程序審查並維持既有權力秩序的制度性保護傘? 真正需要被追問的,恐怕早已不只是大學如何使用這套結構,而是「大學自治」本身,是否正逐漸變質成一種足以弱化監督、排除審查並維持既有權力秩序的制度性保護機制。
愛心
森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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