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租屋糾紛
2019年8月2日 21:40
因為附近環境、通勤距離等因素,早在一個月前就已告知房東想要解約,還詢問那是可以住到月底(29號)嗎?29號前搬走就好?房東都同意。(合約上租期是108/6/22-109/6/29)
所以我和室友在26號就已將房屋清空,並且在27號聯絡房東約30號解約可以嗎?房東同意。
但解約時房東卻說合約上是22號起租,所以只能住到22號,22-30號要多繳租金,那時候的意思只是我們弄好再告訴他就好,就只有這樣告知然後直接從押金扣,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
⚠️房東從頭到尾都沒有說要多繳錢!⚠️
跟房東反應之後他堅持不退錢
另外,有發現契約內有「住戶不得遷戶籍」這項,是否可以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