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這則該放在哪一版欸)
因為在某次到區權大會中,投票通過了:採購經費無上限這個規則,意思是不管採買什麼東西,就算是超過100萬還是1000萬,全都不用開會表決。
我不懂為什麼會改掉這個規定,因為大樓管理條例母法是有規定上限的
所以現在變成意外事故跟臨時急需特別事由的限制是10萬元,但是非緊急的垃圾桶採購、餐具瓷器卻反而不受10萬元限制這種不合理的局面
然後管會在完全不顧任何住戶的反對下花了170萬買垃圾桶,注意了,是垃圾桶而已,但因為之前表決通過了採買經費不管超過多少都不用開會,於是反對的住戶也沒輒,對於反對意見,管委會的回應是可以召集連署,但大家知道,要連署1/5的住戶是多難的事情,我們大樓才蓋好沒幾年,根本就不怎麼認識其他住戶,而且大部分都還在裝潢或很少來這裡住
重點是有住戶提到垃圾桶的體積還有位置可能會違反消防法規,但管委會還是弄了。我們就眼睜睜的看著管委會花170萬買垃圾桶,還花了43萬買盤子,未來還會有什麼重大花費都由他們決定,都不會開會
不知道各位鄉民有想到什麼解決的辦法?而且管委會這樣完全無法可治,他們這樣做還完全合法,住戶只能摸摸鼻子管理費照繳
對了,當初管委會提出,因為電梯維修費高,我們電梯又非常多台,需要存電梯維修基金,於是把管理費從100調高到180元,卻在這麼不重要的東西上花這麼多錢,垃圾桶幾千塊就有的東西,硬要花兩萬塊買一個。
以下為住戶反對意見


提出這麼多意見,還是沒用啊
補充:各位抱歉,我們是一層兩個垃圾桶,所以是一個垃圾桶是兩萬才對,我寫錯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