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整理 不可不知的兒童喪葬費用權益:61.5萬

嗨,我是大橘 從2021年底開始,相信各位同仁與爸爸媽媽們 應該都陸陸續續收到了以下信件, 來不及更新資訊的業務們滿臉疑問, 剛收到信件的爸媽們也是滿頭問號 所以我利用了一些時間 將這些資訊整理起來,與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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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是分隔線 ————————— 首先,我們先了解到 🕰 兒童喪葬費用各項修法的時間軸 📃 保險法10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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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於保險業前輩 FB:周大申 分享) 怕篇幅過長,故事就從92年開始說起⋯ 從上圖我們可以清楚看到 在「民國92年」時兒童喪葬費用還有200萬 也因高額的喪葬費用200萬,引發了詐保案件 1️⃣李明璋殺子詐保縱火一案 民國 53 年,曾於台北市南港區發生震驚社會的李姓男子縱火殺女案,燒了自己的家,兩名女童葬身火窟,李男案發當日即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共 45 萬元,事後判定為詐保並判處死刑。 2️⃣賴男殺女未遂詐保一案 民國 97 年桃園縣, 一名賴姓貨車司機,企圖淹死 11 歲女兒詐領 200 萬元保險金,竟將女兒雙手綑綁推下大圳,所幸女童抓住圳邊樹枝保住一命,而賴男則依殺人未遂罪判處 12 年徒刑。 之後因有「道德風險的疑慮」 而在99年時修正為只「退還保費加計利息」🌟 🗣事情也到這邊告一個段落 一直到105年陸續發生 1️⃣105年「台南維冠大樓倒塌事故」造成115人罹難 🔺其中包含12名孩童 因當時現行法規,理賠金只有所繳保費+利息 2️⃣107年「普悠瑪翻車意外」,造成5名15歲以下兒童身故 🔺也因當時的保險法107條,導致當時的罹難兒童 沒有喪葬費用保障,只能理賠「旅平險保費」 約為 170 元⋯ 也因為這樣 民眾對於兒童喪葬費用的權益又重視了起來 後來在109年也為此修正保險法107條 又被稱為「普悠瑪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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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109年修正草案 上圖中間:委員提案 中文解釋:15歲以下小孩因為有道德風險 所以不賠壽險這個我認同 但是不可抗力的原因你應該要賠才對啊。 上圖右邊:當時的現行法 中文解釋:15歲以下的小孩身故 只賠「所繳的保費+利息還給你」 上圖最左:修正通過後 中文解釋:以後小孩的壽險叫做喪葬費用 可是喪葬費用的額度 不可以超過"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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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費扣除額為:123萬,一半就是61.5萬 所以我們現在所看到的兒童喪葬費用61.5萬 其實就是這樣來的🌟🌟 ———————— 我是分隔線 ————————— 關鍵來了‼️ 事情來到了110年的10月,沒錯,也就是去年 16號的下午, 發生在新北雙溪虎豹潭的溺水事故,溪水瞬間暴漲 導致參加自然體驗營的6名成員(2名大人、4名孩童)遭河水沖走。死亡人數共計6人。 罹難兒童的家屬在申請理賠時才發現 原來自己的小孩因為未滿15歲 所以旅平險、商業保險等等,都無法理賠。 ‼️「等等,109年時就修法了, 為何110年發生的虎豹潭還是沒有賠喪葬費用?」 主要原因有兩個 1️⃣:在修正以後,金管會可是有跟保險公司說 「以後你們出的商品必須要理賠兒童喪葬費用」 🧑🏻‍💻:保險法是修正了沒錯 可是保戶卻不知道這些資訊阿, 而保單也是在修正之前買的 條款自然而然也是舊的,所以不理賠喪葬費用! 2️⃣:雖然有修法規定15歲以下孩童身故的喪葬費用 61.5萬, 不過卻僅在壽險上有強制規定。 當時並未要求意外險也要符合 有死亡喪葬給付的規定。 ———————— 我是分隔線 ————————— 虎豹潭事件過後 保險公司依照契約條款 退還保費加計利息 後續又理賠10萬元慰問金給罹難家屬, 但家屬還是覺得不滿,之後金管會又再修法了一次 也就是最近的一次 11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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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身故金的商品 保障都應包含15歲以下孩童的喪葬費用 2️⃣:無論壽險、意外險、旅平險 合計最高就是61.5萬 3⃣️:只要在2010年3月之後投保的意外、旅平險, 但在2020年6月後因意外而身故 而且年齡未滿15歲 都應該在2021年底補賠完畢。 4⃣️:不合規定的意外險一律暫停銷售、下架, 也就是最慢2021/11月底前 所有意外險、旅平險要更新為 未滿15歲的被保險人若因意外身故, 應給付喪葬費用的機制, 就是之後的商品都會符合 「最新現行的保險法107條」規定 其中還有一條配套措施 ‼️保險公司應該有通知義務 需以掛號方式寄發通知函 提醒保戶可補足保障缺口。 ‼️這就是為什麼現在, 客戶會收到權益通知書的主因。 ———————— 我是分隔線 ————————— ⚙️額外補充 🔴2020年6月12日以前買的保單, 如果條款是寫「退還保費」,就不會溯及既往喔! 🔴不管保了幾家、保了多少, 最高就是理賠61.5萬,多餘的就是退還保費 🔴若使用定期壽險將保障補足61.5萬, 年繳大概幾百甚至幾十塊的保費而已 🔴孩童滿七歲後, 記得被保人要讓小朋友自己簽名唷! ———————— 我是分隔線 ————————— ⚙️參考資料及文獻 💡現行保險法第107條
💡99年修法時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相關問答集
💡109年修法時 立法院第 10 屆第 1 會期第 14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 我是分隔線 ————————— 這波修法,提醒了客戶有為自己小孩增加保障的權利 對於業務來說,也成為了銷售新商品的一個火熱話題 不論對誰 希望都能讓保險的意義與功能發揮最大效益 也因近期不斷被客戶詢問 索性想說直接把內容整理起來 所以才會催生這篇文章,但時間軸拉的很長 收集到的資訊從四面八方而來 若以上資訊,有誤的地方,再請指教。 我是大橘, 希望還能有為各位分享資訊的機會,我們下次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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