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罹癌過世,單親媽又乳癌末期,女兒才小四怎麼辦?遺囑指定監護人、意定監護、保險金信託
守護對象:40歲單親媽(林小姐)、小四女兒(小琪)
擔憂問題:乳癌轉移至肺部,林小姐體力日漸衰退,若發生昏迷狀況,誰幫自己處理財產、支付醫療費用、醫療決定、身後事,最重要的是誰可以照顧自己的女兒小琪長大?
家庭狀況:林小姐的先生7年前因為肺癌過世,先生過世後擔任行政工作的林小姐重新檢視一次保單在可負擔費用內,把癌症險規劃提升至200萬、壽險提升至500萬。沒想到去年5月被醫生告知罹患乳癌第4期,癌症險的理賠金還可以讓林小姐跟小琪可以安心渡過的癌症治療與照顧小琪,但在今年2月林小姐發現自己的呼吸狀況越來越差,結果被醫生告知乳癌已經轉移到肺部了。
公公婆婆在7年前先生癌症過世後陸續也相繼過世,之後林小姐便帶著小琪回娘家陪伴媽媽,但近一年媽媽也因為胃癌逐漸嚴重,無法行動只能在床上請人照顧。還好林小姐排行最小,上面還有三位姊姊。大姊、二姊都已成家且皆有兩名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顧,無法協助照顧媽媽,但會每月會幫忙分擔照顧費用,未婚的三姊除了分擔照顧費用,也會一起照顧媽媽。
得知乳癌轉移到肺部後,林小姐、三姊、小琪三個人抱著一起哭了,冷靜下來之後,三姊看出林小姐的擔憂。告訴她如果真的怎麼了,小琪她會照顧,讓林小姐放心許多。但林小姐也知道因為三姊薪資一大部分都拿出來分擔媽媽的照顧費用,時間上也花費許多,不想因為未來需要照顧小琪,再造成三姊額外過多的負擔,畢竟未來如果媽媽離開了,三姊也有自己的人生要過。於是林小姐跟保險業務員、律師、三姊討論後,做了一些決定來確保當她離開後,她愛的人都會被照顧到。
1.林小姐透過遺囑指定三姊為小琪的監護人(民法第1093條第1項,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2.林小姐擔心自己未來狀況越來越差,萬一生命的最後無法處理自己的事情,因此請三姊擔任自己的意定監護人。
3.林小姐帶小琪與三姐前往銀行信託部,辦理保險金信託壽險500萬,並將該筆保單進行批註確保理賠金會匯入小琪的銀行信託帳戶,並讓三姊擔任信託監察人,確保500萬元的保險金分別使用在小琪22歲前讀完大學的學雜費及生活費、三姊每月的酬勞(補償她花費時間照顧媽媽及小琪)及部分用於媽媽的照顧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