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帥哥美女大家好,前幾天開車時變換車道不慎與他車碰撞當下有報警,因這次我的輪圈有刮傷比較不好看,所以就決定進原廠換掉,我們的保險有保車體跟第三人是跟當初買車的業務保的,所以發生事故的隔一天,就直接到買車的地方寫''保險理賠申請書'' 並且留車修理。
但我想問一些問題,是之前沒注意到的。因為保險公司基本上都規定事故五天內要"通知"保險公司所以我大概想到了以下幾個情境..
Q1:寫保險理賠申請書應該就是確定出險了對吧? Q1.2如果事後發現自己修車金額不高可以自己負擔,那我可以撤銷本次的車體險出險,來規避未來保費的調漲嗎?
Q2:接下來是第三責任險的部分,這裡所謂的通知保險公司是指打電話跟保險公司說有發生車禍嗎? Q2.2而不是五日內決定是否要出險? Q2.3通知跟出險是兩個不同的事情嗎?
Q3:那我可以等對方向我求償的時候,如果金額我無法負擔,但是我在之前車禍五日內有打電話"通知"保險公司,等對方或是對方保險公司找我的時候我再去決定是否要出險這樣可以嗎?
再請各位專業的大師解答了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