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經歷三次勞資爭議調解後,雖然資方妥協賠償少給的工資,拉下落幕圓滿解決,但是深深感覺到目前的資方對待勞工真的是很不友善。
希望寫這一篇文可以幫助到所有遇到不平等對待及被壓榨的勞工。
勞資爭議難的是舉證的難度,正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但是目前有勞動事件法,資方也要負舉證的責任,所以資方不像是以前先觀望看勞方能拿出甚麼證據。所以蒐集證據也是重點中的重點。
但是法律上只要是站得住腳,步步為營,尋找可利用的社會資源
(各地方政府勞資關係科、法扶基金會、法院勞動法庭),都有機會討回員工應有的權利。
本文開始
A任職中部不靠海縣市之某菸品經銷商,任職期間11個月。
這段期間公司有以下違法事證:
1.勞健保違法高薪低報
2.超時加班違法不給薪
3.任意扣款(業績不到從薪水倒扣金額,我最高當月被扣17000-)
從事外務工作,從一開始進公司,公司就一直洗腦,由於我們公司業務很忙,工作量很大,新人當然會學習的地方很多,每天都會忙到很晚才能下班,重點來了...每個禮拜幾乎天天加班超過兩個小時(當然沒給加班費),每天都是早上7點開始打卡上班一直到晚上18點之後才有下班,最晚曾經到20點。
單周工時隨隨便便都破60小時。
更有甚者,連政府機關規定的紀念日和勞動節日也都叫員工來上班。一個月只有休五天(每月最後一個星期六),還有一個月只休四天的紀錄。
補充小知識:
勞基法第37條: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勞基法第30條與32-2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以及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公司只給你一句話
我們是責任制!
我們是責任制!
我們是責任制!
(X的!責任制不是你說了算!!!)
補充小知識:
非適用84-1的勞工或是公司沒向主管機關報備,不適用責任制。
公司有10個要求你加班的理由,更有100個不付你加班費的理由。
更奸詐的是,公司要求你每天打16點的卡,然後再繼續你的工作。
這裡一定有人想要問,為什麼要提早打卡呢?因為你不打卡無法登入公司的系
統繼續執行接下來的工作,包含領貨、打報表等等的工作會卡住,你不先打卡
會影響接下來的工作。導致工作做不完。所以之後留下來工作的員工當然就沒有記錄啦!
然而奴性堅強的人對於違法無薪加班的情況都知情且明瞭,但多數都是敢怒不敢言。所以這個地方蒐證就變得最為重要,因為只要沒有記錄資方絕對裝死到底。
充分蒐集有用的證據就變得異常的重要。如果還在職,可以先去檢舉。
最重要的是,跟公司申請你的出勤紀錄,無論如何一定要拿到。
或許是從電腦上的系統列印下來,或許是傳統紙本打卡單申請。
公司有義務保存此紀錄五年,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你絕對絕對有權利申請,公司不得拒絕。否則勞檢的罰款低消是二到九萬元。
補充小知識:
勞基法第30條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
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建議遇到爭議的勞工平常就要自己先記錄一份出勤時間,防止公司給你的是造假。(避免公司在出勤記錄上面造假,讓公司清楚知道你手頭上有一份出勤紀錄,就會對你多一份戒心,不敢在你的出勤紀錄上輕舉妄動。不然偽造文書罪加一等,公司做假資料可是一流的呢。呵呵)若是裝死不給,存證信函直接寄過去,順便去縣市政府勞工局勞資關係科順便申訴。
另外,在職期間與主管/客戶的信件或是任何備忘錄,line截圖,能證明你是在延長工時的時段工作之紀錄全都要好好備份。電腦系統,郵件系統都可能被公司一夕之間滅證,勞資雙方資訊與權利不對等,有計畫蒐證且好的備份,是避免你到時候啞巴吃黃蓮的必要手段。
蒐證差不多之後,就要進入政府的角度了
去勞保局和健保局調閱投保資料,或是自然人憑證下載。
很多積欠加班費的公司也都會在勞保和勞退提撥6%上面動手腳,以高報低申報不實。我的勞保級距是53800,被提報24800。
一個月就差了1440元!看你嘔不嘔。
還有五月是報稅的季節,更無良的公司甚至有可能在你所得上灌水(例如:你實質薪資40萬,公司用各種名目把你總收入申報60萬),你繳稅他省錢。
補充小知識:
請注意,勞保勞退的投保薪資是要用全部實質薪資計算級距
( 勞保局說明:申報勞保投保薪資,雇主應以員工(應領的全薪)去計算薪資總額,無論名目、多久發一次,只要是員工,因工作所獲得的報酬都要算在內,如底薪、加班費、伙食津貼、業績獎金、全勤獎金…等。
若有以高報低,申報不實,別懷疑,準備好資料。
1.向勞保局(健保局)諮詢,確認有違法後,先向勞保局檢舉會直接去裁罰公司。
2.並可以一併向地方檢察機構提出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或是詐欺等刑事告訴。
(你只要檢附確實的資訊與證據,檢察官就會幫你調查,不必擔心會有誣告的問題,因為是事實。)
然後去你公司註冊的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公司的"工作規則"。(各縣市政府勞工局)
如果是30人以上的公司,必須要向地方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報備他們的工作規則,其中包含了加班,出勤,獎懲等事項。很多公司都會自己內部一套,給政府的一套,你如果發現中間有落差,到了勞資調解會議上它們就會吃鱉了(也可以到法院上再用,不必太早亮出底牌)
30人以上公司若沒有工會,加班和很多重大影響勞方事項都必須經過勞資會議通過方能為之,否則違法。意旨是如果沒有派選員工成為勞方代表,那你公司提供政府的所有資料通通都是造假。
────────────────────────────────
到這裡只上完前菜而已。
很冗長對吧?
慢慢看完,真的對你有一些幫助。
我想勸你,今天被欺負的人是你,公司本來就欠你,那是你本就應得的權利。
出來混,遲早要還的!
只是公司還沒踢到鐵板而已。
還有不要聽從別人的意見。
例如:
好聚好散啦。
人情留一線,日後好相見。諸如之類的幹話。
你他X的侵害我的權利還要我跟你日後好相見~吃X啦你!
接下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