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公告於PTT、Dcard、巴哈姆特
(Google搜尋「鄧力瑋 PTT」、「鄧力瑋 Dcard」、「鄧力瑋 巴哈」)
PTT版本的內容更豐富ㄛ^^
2024/11/25更新
最近發現搜尋關鍵字,有文章在帶風向說錄音錄影對調解無用
這邊統一回覆:
對調解無用,但「人身攻擊」的言語,額外開戰場訴諸民法、刑法依然有用!
根據法律可知私自錄音錄影,在法院上無法做為勞資調解的證據,
但由於是有第三人(調解人)在的場合,所以視為公共場所,言行舉止皆可訴諸民法、甚至刑法求償!
畢竟調解過程中,太多的廢物老闆和調解員,仗著沒錄音錄影打垃圾嘴炮+言語羞辱甚至動手。
如我的案例,非公務員之外包仔鄧力瑋就是有言語霸凌。
所以,私自錄音錄影依然是很重要且保護自己的方法!
2024/3/13更新
由於持續有勞工朋友抱怨,足見鄧力瑋毫無反省之意
故公佈牠主要出沒地點,請要去協調會的勞工朋友【記得錄音錄影】!
1.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
(100台灣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28號)
2.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105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南路1段7號11樓)
3.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58巷14號)
4.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
(220新北市板橋區民族路61號6樓)
5.新北市板橋區調解委員會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18號)
其他雙北之勞資調解會偶爾會出現~
再次強調,不給錄音錄影就直接拒絕會議進行,法院見
要保護自己,【請錄音錄影】!
去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一定要錄音錄影!
去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一定要錄音錄影!
去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一定要錄音錄影!
很重要,所以說三次
應該說,只要你踏入社會,任何你覺得重要的時刻,都要錄音錄影!(法律知識:只要是為了保全整個對話流程當證據或基於公益,都可以錄音錄影)
實例:我2021跟資方有勞資爭議,去勞動局申請,被分到去台北市中正區的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
然而,調解人
「鄧力瑋」
一開頭就直接濫權說禁止錄音錄影
對,指名道姓,判決案例都找得到沒在管你會被google的,調解人名冊都是公開資訊唷~爽啦^_^
之後在會上公然言語侮辱,又死不道歉,告到法院,法官也只能說沒錄音錄影沒辦法證明
所以,為了保護自己,也為了防止調解人或資方(ex:我碰到的這場同時資方耍賤,講些莫須有沒發生過的事)有上述垃圾等卑劣行為
因此一定要錄音錄影!
勞基法上寫的,錄音錄影需要經過勞資雙方及調解人同意,否則錄了在法院上也不算數
那是屬於和解金額的部分,這條例可不是用來保護調解人或資方言論可以無下限的!
照目前所有的法院勞資判例(有興趣的自己去翻),法院及勞動部最多也只闡明「目前似尚屬不宜」
翻譯就是「似乎暫時不太合適」
所以這是模糊地帶,也就是說在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上,未經同意私自錄音錄影,很難說合法或違法
退一萬步,假使你錄到調解人和資方言語霸凌或肢體暴力而告上法院
卻同時被牠們無恥反告妨礙秘密,但與牠們自己要揹負言語霸凌或肢體暴力的罪刑來看
兩者相比,你還是賺的!
另外記住,當資方不同意或調解人直接濫權,直接禁止錄音錄影時
你有選擇不答應條件,也就是不接受開始調解會,轉身離開,直接告到法院的權利!
也可以選擇繼續開會,但私自錄音錄影保護自己!
千萬別聽調解人唬爛,讓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成為資方和調解人公然霸凌勞方的場所!
別以為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會站在中立的第三方講公道話
網路上各地調解會google評論,多數都是不滿調解人立場不中立幫資方,欺負勞方居多
自己親身經歷過兩次,也都是偏資方
台灣就是這麼一個鬼島,連區區調解人也可以失智忘記自己身分,擺出一副高傲的嘴臉
覺得勞方都是死愛錢來亂的
結果自己連公務員都不是,只是個政府外包的打工仔QQ
所以如果你是當事人,又基於保全證據+保留整個過程中你與雙方對話或肢體動作的必要,當然是可以錄音錄影。
完全跟刑法第315-1條妨礙秘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29條非法監聽一點關係都沒有
不然各位騎車開車,都把行車記錄器跟密錄器關掉,保障他人的肖像權~(攤手)
或許有人會認為,何必搞這麼麻煩,與其上法院,不如吞下去,早早和解找下份工作還比較實在
但那是你的選擇,你自己去吞就好!
我這篇文,是要幫助那些肯為自己權益,伸張正義到最後一刻的勞工朋友們!
雖然我已經在公部門,已不會再看到台灣狗屎垃圾老闆和調解人,但往後也會隨時準備錄音筆或手機,保護自己
不管是開車騎車,或職場上,任何重要時刻,記得都要錄音錄影存證!
最後,轉發不必徵求我同意
希望此文能在未來一直幫助到需要相關資訊的勞工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