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試老闆問你何時可以上班

面試到一份蠻喜歡的工作, 可是因為私人因素不太能待業所以目前正職還待著, 照勞基法我未滿三年就是至少需要給公司20天的工作交接期 (自己覺得可能甚至會被留到交接完成吧,畢竟還有計算薪水的問題,照先前其他離職經驗一個禮拜內是不太可能的) 跟新公司老闆聊了他也直接說這可能是你自己的問題了,然後希望可以一個禮拜內上工 (只是他104刊登也是寫一個月內) 而且說就算他可以等, 但等待的20天內如果有更適合的他就會用了 =我有可能會因此失業? 原本覺得這塊應該是老闆們都會體諒的(畢竟法律就是這樣規定)沒想到會遇到這種狀況 是真的很想嘗試的工作, 自己覺得彰化相關工作又很難找(平面設計類) 大家遇到一樣的情況會怎麼做呢? 是真的很不想繼續待在現在公司可是不想待業......(不能沒錢)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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