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情況涉及到審核基準第14條,大關鍵是必須要雇主管理或提供設施、設備之缺陷。假設今天的娛樂設施設備是雇主自己提供的或者由他做管理,當然你受傷就是視為職業傷害。反之雇主說雖然你有來參加康樂活動,但這些設備、設施都不是我管理的,有缺陷也跟我沒有關係呀,那你就被困在裡面了。你必須要指出說這些設施設備或者管理不是由外包廠商來決定,而為要看他們的口頭契約或合約書是怎麼寫的,只要雇主在對廠商有管理控制權,這一條就可以成立,也可以沿用審核基準第10條裡面有提到比較有關聯的就是,雇主他指派你參加慶典活動,你在這個活動期間發生的事故也算是職業傷害。不過在第10條原則上都是在講的是往返路徑比較多,但你可以嘗試試看看;也就是被保險人經雇主指派參加慶典活動在活動的期間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就有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