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 公布自評表後下一步..
Anonymous
最後更新在 P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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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的回覆 每個留言我都有看
今天就是來更新第二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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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軸如下:
9/9電聯老闆告知我可能需要找下份工作的需求,並告知可以的話我會持續做到12月底。
9/27晚間10點半繳交自評表,並在會議中提出離職資訊。
9/28凌晨1點與老闆通話
9/28早上十點多詢問終止委任書什麼時候可以給我
9/30會議記錄出爐(有我在開會公佈離職日的紀錄)
10/1收到空白終止委任書,並且請人資確認我該離開的確切日期
10/2-3颱風我依然照常在岡位上發布營業資訊
10/4諮詢律師
10/5凌晨收到老闆「類資遣」通知
好喔這期間都做免錢的



10/9 更新在 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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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間高雄颱風謝謝大家的留言陪伴
剛好住在登陸區域我也是嚇爛🤣🤣🤣
諮詢律師主要有幾點:
1、勞保高薪低報
Q : 是否有打電話給勞保局確認,申報金額是否符合薪資單上面的勞保金額?
A : 我有要求薪資條,合約書上也有註明,但公司一直都沒有給我,因此我無法確認我實際上的勞保金額是多少。如果公司不給薪資單,違反勞基法第23條規定,可以先收集證據後向勞工局提出告訴。
2、終止委任書是我要寫嗎?
法律規定就職一年預告期是20天,但我的委任契約上面有註明悉以此契約為依據,並須於離職日一個月前提出。在我們9/27的會議上我有說明,我將會於同年12/31日離職,因此符合法規及合約。
上一篇文提到老闆在電話中叫我做到九月底,一開始沒有錄音,但後面我又請人資去確認一次,因此握有文字檔紀錄備份。因9月底已經過了,如果10月還在職則視同未離職,需要向對方確認是否行使我們契約書第七條:若乙方有不適任或違法之情形,甲方得隨時終止合約。
對方給我方終止委任書,屬於甲方單方面終止契約。且這份文件可以視為解僱或終止勞動契約的正式通知,確認這份是否詳細說明了契約終止的日期及理由,有的話就可以不用寫離職書。意思是說,終止委任書上如果有寫做到幾號,就可以不用寫離職書,做完那天就算離職了。
如果是乙方單方面寫,只能適用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申請的部分,而且弄不好我可能需要賠償。但如果是甲方單方面提出,我就可以申請非自願的意思。
** 申請非自願離職流程:
可攜帶終止委任書至勞工局或就業服務中心進行申請,非自願離職後,妳可以進一步申請失業給付。但是申請條件要具備:在失業前的2年內,至少有滿1年保險年資,並且非自願離職後已進行登記失業。
補充:如果公司仍拒絕填寫,要我方填寫的話,算是一種不正當手段,試圖讓妳看起來像是主動辭職而不是公司解僱。所以如果公司仍拒絕填寫,但依然有說明委任終止時間是9月底,可直接向勞工局申請協助。且如果現階段仍有工作的情況下,則無法登記失業,所以也無法申請失業給付。
3、針對群組公布考績資訊、以及對我說的字眼,這部分我可以求償嗎?
如果要檢舉他們,可以蒐集完主要證據直接打勞工局電話或是上網寫信匿名檢舉。
以上大部分是這些回覆,後續檢舉情況及結果等我最後再跟大家分享。如果你/妳也剛好遇到這種情況,提供給大家參考,也拍拍你/妳,辛苦了,相信自己永遠是最棒的!
拒絕慣老闆,身為勞工一定要保護好自己。
沒有誰生來低賤還是高貴,平等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