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安胎假疑問
Anonymous
各位前輩好~不太清楚放在這版詢問是否正確,若不正確我再修改!
小女子為受僱勞工,查了一下勞基法安胎假的相關規定中只有提到:未住院者可請30天工作日,有半薪,不扣全勤,兩年內與病假合計不得超過365天。
但有同事說安胎假在36周前才能請,36周後會以“產假”的名義請。
產假在勞基法中的規定為:56天(含假日),須一次連休,不得分段申請,最早可以提前4周請休,最晚於生產日當天起算。
假設產婦真的在預產期40周時生產,那往前推4周,的確就是36周時可以開始請產假。
因為小女子預產期是12月中旬,且生完後預計要育嬰留停(無後援)。假設我提前11月中旬開始請“產假”,那56天產假會在1月中旬左右就結束,可是年終獎金會在1月底左右才發,且員工身份必須“在職”,不能是“留職”。
也就是說我的“產假”要從12/1開始請才可以確定cover到1月底可以領年終。
所以原本是希望11月中旬(36周)到12/1這兩周可以用“安胎假”的名義去請假,但不曉得是不是真的有相關規定表示安胎假只能在36周前請?
非常感謝大家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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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若是寶寶提早出生就沒得選了,還是寶寶平安最重要,只是想先詢問一下相關的規定,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