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因為滑手機被辭退

Anonymous
公司沒有規定不能滑手機 上班的同事也都在滑手機做自己的事 我是計時人員 工作內容就是行政文書之類的 他們吩咐下來的工作內容我都有做到 已經做滿三個月了 上班時間滑手機也沒人跟我提過有問題 不能滑之類的 今天其中一個同事突然直接走過來叫我回家不用再來了 說因為我在滑手機沒做事 請問這樣的情況有符合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勞工如果違反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的時候,可以不事先通知、逕行解雇員工。 的部分嗎 謝謝各位 B64 有法律系的人幫忙解答了 非常感謝 如果有相關疑問的人建議看這則留言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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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發這篇文的目的是想明白這個情況是否合法 並沒有要討論是否會看臉色或其他部分 我只是pt而已 工作我也有做 不需要別人來指指點點 有找到我喜歡的工作當然會用心的喔 - 因為還是有人在偏題 而滑手機這件事本來就會有爭議(? 我的疑問也得到解答了 晚點可能會刪文吧 - 不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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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
請原po看這則留言,不要浪費時間理會那些奴性過重、沒有法律知識卻又自以為是的酸民: 1.若契約沒有約定不能滑手機,工作規則也沒有規定,其實很難說妳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2.是否構成「情節重大」,必須綜合考量勞工違規行為之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勞雇間關係之緊密程度、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等因素(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97號、105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也不是由公司自己說得算的,而且應該由公司負舉證責任 3.所以感覺妳的情況不太符合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公司若要解僱妳,應該要找第11條或第12條的其他理由,如果用第11條,當然就要給妳資遣費、預告期間(或換算成工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申請失業補助會用到)這些(其實就算要用第11條解僱,也要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不是給資遣費就可以解僱的) 4.若妳想繼續待在這家公司,可以選擇繼續去上班,甚至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要求公司讓妳復職,並給付違法解僱到復職為止這段期間的工資;若不想待,就用妳原本要求資遣的方式 5.妳也可以先向勞工局申請調解看看(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調解期間公司不能解僱妳喔) 6.那家公司的員工如果在30人以上,卻沒有訂立工作規則,或是訂立了但沒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公開揭示,就違反了勞基法第70條,可以罰2萬~30萬元,甚至加重罰鍰(勞基法第79條第3、4項),所以妳也可以向勞工局檢舉這個部分,或是當作談判的籌碼 7.補充一下,如果公司要你簽自願離職,千萬不要答應(不然公司就可以不給妳資遣費、預告期間、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那些),然後也建議可以蒐證(錄音、對話紀錄截圖、薪轉帳戶截圖、薪資單等),以備不時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