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有關勞基法第35條

Anonymous
有事想請教各位 有關勞基法第35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本身在急診上班,為專科護理師 院方給我們的上班表定時間為08:00~12:00;12:30~16:30,其中12:00~12:30為休息時間 但這休息時間內,若有緊急傷病患(如:心跳停止病患、嚴重外傷及特殊災害病患),我們就得立即急救,無法完整的30分鐘休息 想請問勞動條 3字第 1090130352 號函之意思,若工作緊急性且需待命,勞基法第35條之” 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是否可以將班表改成08:00-16:00 而自行找時間調配休息於08:00-16:00中間自行找時間休息可行嗎 原本 表定時間為08:00~12:00;12:30~16:30,其中12:00~12:30為休息時間 但遇到緊急病人還是的馬上去做急救,等於沒有休息 然後還要到16:30才能打卡下班 而且下一班人員16點就做交接班 變成要在醫院乾等30分鐘才能打卡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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