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故意排休息日在國定假日
Anonymous
我上班的醫院缺人力所以常態性加班,加班主要是指休假天數少。
依照勞基法,加班費的多寡如下:休息日 > 特休 = 國定假日
(以「多上班會多領到的錢」來比較,所以特休、國定假日都是 1 倍,休息日有 1.33、1.66 倍等)。
醫院適用變形工時制,所以休息日、例假日不一定在星期六日,而是排班表時,把沒上班的日子,先排完例假日,然後再排休息日,如果還有剩下,才可以用特休、積假
(但常態性加班,休息日出勤比例高,很難用到特休)。
以上這部分,醫院為了節省加班費,要求先用完休息日,這還可以理解,但近日院方修改遊戲規則,加入「國定假日」後,就令人難以接受了:
該月份如果有國定假日,沒上班的日子,排完例假日後,「必須先排完休息日,有剩才可以排國定假日」,沒有休完的國定假日給加班費(也就是最少的 1 倍)
這樣就很吃虧: 就算國定假日排班當天休假,也會先扣休息日,而不是先用掉國定假日,所以總是領不到、或是少領很多勞基法訂定的休息日加倍的加班費!
網路上看到多是在討論國定假日出勤,處理方式有加班費、與工作日對調補休。而討論休息日與國定假日這部分,也只有「國定假日遇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
參考上面這篇國定假日出勤的文章,所提到的勞動部函釋、法院判決,有幾個重點值得強調:
1. 勞資雙方協商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雇主不得逕自決定
2. 國定假日與工作日調移,應確明日期,有紀錄備查
3. 符合勞基法是基本,最好優於勞基法
休息日、例假日在哪幾天,應由勞資雙方協商,但實際上勞方很難有協商空間,往往只能被迫接受,「國定假日遇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這個原該對勞工有利的勞動部解釋,已被資方充分解讀、鑽漏洞,蓄意利用來節省休息日加班費!
是否有人也遇到類似的情形?
有什麼管道可以尋求改善嗎?
馬上就是過年假期了,希望院方可以懸崖勒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