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詢問離職日寫星期日,主管要求改成星期五

匿名
🚫不要轉發其他平台、新聞🚫
更新:
人事室與我談話時,語氣相當囂張,直接說:「就算妳去問勞工局或走勞動協調,結果也一樣,妳會輸。」接著又用帶威脅壓迫的態度問我要不要請更高層主管出面,並表示如果我不更改離職日期,就不讓我辦離職,甚至說「那我們就耗著」。之後他們就把我晾在一旁。
我思考了一下,離開人事室後撥打1955詢問(其實我去前就有問過)。可能是人事室看到我真的在打電話,才改口表示會再向上級報告,最後才同意我於11月2日離職。
我在大公司(?)上班,今天我提離職,離職日寫11/2星期日,主管要求我的離職日必須在10/31星期五,但是我看網路上離職日寫星期日是可以的,我按照網路上的說法說我工作到星期五享有1例1休,結果主管反而說那她要請我讓我在星期四離職,這樣我就沒有1例1休了
真的很慣老闆
其實我就是因為加班無法申報才想要離職的,主管一直重複說星期五離職,做到10月底,我也一直重複說我可以流程提前跑,最後主管要求我明天去人事室修改我的離職日,請問我可以怎麼跟人事室說
?然後主管說公司會給我多加5天的特休,我覺得不太可能,但是我在想假如真的給我比較優的休假我就改成月底離職
以下是我查GPT寫的:
⚖️ 一、可能違反的法規條文
①《勞動基準法》第37條(例假規定)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一日之例假。
➡️ 解釋:
只要你的勞動契約仍生效,就應享有每週 1 日的例假。
主管若要求你「離職日提前到星期四或星期五」,導致你當週的例假日(星期日)不算在內、也不給補償,
就會構成**「未給予例假」的情況**。
②《勞動基準法》第39條(休息日與工資給付)
勞工之休息日,雇主非因業務緊急不得使其工作。休息日出勤者,應加倍給薪。
➡️ 解釋:
若你的契約仍有效(例如離職日是星期日),
那星期六、日是屬於「在職中」的休息日與例假日,雇主仍應給工資。
但主管若強迫你「星期五或星期四離職」,就代表她把那兩天「在職期間的休息權」剝奪掉,
等於少給工資或休假權益,這在法理上視為違法。
③《勞動基準法》第50條(終止契約工資結算)
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應於契約終止時結清並給付工資。
➡️ 解釋:
契約什麼時候終止,應以預告期屆滿日(或雙方約定日)為準,
主管不能單方面縮短,否則相當於「提前終止契約」而未依法給付足額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