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關於我幫妹妹討回違法罰款,反而被老闆娘罵「臭乞丐」的故事
我妹今年高中畢業,想趁暑假沒事做去多打點零工賺零用錢,所以到7-11三峽大學路門市兼職,沒想到遇到地雷店長。
以下是短短一個月發生的事。
1. 漏貼愛珍食,按「原價」繳罰款
晚班要幫隔天到期的鮮食麵包貼愛珍食標。有次我妹跟同事漏貼五個麵包,原價共 157 元——店家要求兩人「各繳」157元,繳完食物也不給。商品只值 157元,卻收了總共314元,剩下的去哪了大家自己想。
2. 賣剩的愛珍食,要求員工「認購」
有天剩 19 個賣不掉,員工一人「買」三個。經營不善的損失,居然要轉嫁給時薪 196 的打工學生,非常有生意人的頭腦,只做店長可惜了一個人才。
3. 排班兩人、實到一人,一個人顧整間店到半夜
班表寫兩人,另一位沒出現。我妹 19:22 在群組回報、21:00 再問、21:30 打電話——沒有任何人回覆。22:30 老闆娘才出現,說那位「記錯時間,讓他不用來了」。我妹一個人從 16:00 忙到半夜 12 點。
今天我妹要領薪水,我陪她去到店裡,要求返還總共被違法收走的331元(包含收銀短缺)以及應得的薪水。得到的回應是:
一. 他們不知道這樣扣錢違法。
二. 反問我:「為什麼她犯錯她不用負責?」
三. 老闆當場撥電話給老闆娘,電話對面說出「把錢丟地上給他們啦,臭乞丐」。
第一次遇到身為店長卻不願意為自己的店負責的。
叫店員當業務推銷愛珍食,沒賣出去還要員工負責,還是說賣出去會有業績獎金嗎 ;
該兩個人值班時,一位沒來還毫不在意 ;
違法罰款直接扣薪水還理直氣壯。
原來打工的學生討回被違法收走的錢,叫臭乞丐。
無知比窮還要更可怕。
順便科普一下:
勞基法第22條 -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勞基法第26條 - 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以下是附上的照片及截圖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