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 第 7 講:職安人員、職安業務主管必須接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臺灣職安卡之亂亂10講,不懂亂亂貢,太外行請勿見怪~

強制臺灣職安卡,不合邏輯矛盾的修法~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17條: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附表十四: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不得少於三小時。但從事......營造作業......各增列三小時。
各級主管及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成員於新擔任或在職於變更工作前,應參照下列課程增列六小時。
(一)危害辨識與風險評估。(二)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含承攬管理)。(三)現場巡視與績效評估。(四)安全衛生作業標準與改善工作方法。
因此職安人員及職安業務主管應實施12小時一般安全衛生教育
依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1-2條:
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於事前使其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作業安全訓練。但已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或第十條等規定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不在此限。
因此職安人員及職安業務主管無需接受臺灣職安卡訓練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17條 第五項: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十一條之二規定,經營造作業安全訓練合格者,得免接受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所以營造工地職安人員及職安業務主管,因免除而並"未經"營造作業安全訓練(臺灣職安卡)合格,因此不能免接受訓練規則第17條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雇主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免接受臺灣職安卡」≠「取得臺灣職安卡訓練合格」≠「免除第17條一般安衛教育」。
為什麼會這樣咧?就因臺灣職安卡課程僵化、一體適用、不分工種、不分技能、不分等級、不管現場,無法提供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內容不足以教育、訓練職安人員,免除了職安人員接受臺灣職安卡訓練,所以才會有這種詭異複雜的現象產生,這修法夠奇葩吧!
第 7 講談不合邏輯矛盾的修法,還有 3 講我們慢慢聊……
規劃臺灣職安卡或許立意良善,但執行粗糙拙劣,問題罄竹難書,我在 01、 Dcard、社群、Threads……都有說明,有興趣可以參考交流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