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勞資調解 相關問題請教

匿名
請教一下各位大佬
目前在公務機關任職,
因為符合資格有參與政府的補助專案(些微加薪),
屬於專案人員。
上個月有跟公司簽訂留任獎金,
但公司說因為「公司內部規定」
專案人員不可以領簽約金
(簽約前沒講,合約上面也沒提到)
(合約上也沒有任何要審視簽約人員資格或是公司保有發放決定權之類的字句)
但合約已經簽完,這個月開始領簽約金(按月發放)
發現沒有領到,主動去人事詢問才發現
公司依照內部規定不發放留任獎金給簽約人員
(不主動問的話,公司也不提起告知)
目前自己初步審視過入職的合約、政府專案、留任獎金的合約,都沒有看到任何「專案人員不可以領留任獎金」的類似字句,但現在公司堅持不發放留任獎金,想問一下公司這樣的做法不算違約嗎?
如果我暫時還打算在原公司留任的話,還可以去調解爭取這筆留任獎金嗎?(擔心被針對或是職場霸凌)
我的訴求是希望公司正常履行合約,不要把員工的合約當兒戲,說毀約就毀約。
希望有類似經驗的前輩分享一下該如何處理比較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