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 明明有加保,職災卻可能還是雇主自己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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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臨時工越來越常見。 但有些勞工明明是在假日到職、離職, 雇主也依法於上班日辦理加保、退保, 結果一旦發生職業災害,甚至死亡, 雇主卻仍可能必須自行負擔全部補償責任。 這並不是雇主忘記投保, 也不一定是雇主違法。 而是現行制度下, 確實可能發生的一種特殊情況。 雇主明明已經付了保費、辦了手續, 最後卻可能仍要自行承擔全部風險。 而這樣的風險, 恰恰是許多人最容易忽略的地方。 ---------- 有些行業常常是在假日出現臨時人力需求,雇主也願意依法替勞工投保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等社會保險。然而,由於假日時公家機關未上班,不少人會誤以為無法辦理加保。事實上,針對假日到職或離職之情形,目前仍有數種申報方式: 1. 藉由網路當日申報:假日可透過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申報員工加、退保。 2. 藉由網路提前預辦:於員工預定到、離職日起前10日內,線上預辦到、離職日加、退保。 3. 藉由網路於放假日後第一個上班日申報:於放假日後的第一個上班日,線上申報自員工假日到、離職當日加、退保。 4. 藉由書面於放假日後第一個上班日申報:投保單位如非勞保局網路申辦單位,可於放假日結束後第一個上班日填具加、退保申報表,於表內註明到、離職日適逢假日欲更正加、退保之字樣,並檢附員工到、離職證明文件寄局憑辦。 然而,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但書規定: 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72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換言之,就算依照勞保局公告,假日到職的勞工可以於假日後第一個上班日辦理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等投保手續,保險效力仍須等到通知翌日才開始發生。 因此,在保險效力開始前如果發生職業災害,勞工雖然仍可依法請領相關保險給付,但主管機關事後仍可能向雇主追繳該筆給付金額。換句話說,雇主雖然已替員工辦理投保,卻無法享受到保險制度所帶來的風險分散效果。只有在保險效力開始後發生的職業災害,雇主才能真正享有投保所帶來的保障。 而許多產業在假日聘用的人員,其實屬於臨時工性質,往往只工作一、兩天便結束該次僱傭關係。 此時便可能出現一種相當特殊的現象: 雇主確實替勞工完成了加保與退保程序,但整段實際工作期間,卻可能完全落在保險效力開始之前。 例如勞工於週六到職、週日離職,雇主依規定於週一補辦加退保手續,保險效力卻要等到週二才開始。結果加保期間涵蓋了假日工作期間,但保險效力期間卻完全不包含假日工作期間。 因此,如果勞工在假日工作過程中發生職業災害,即使雇主已依勞保局公告於第一個上班日完成補辦程序,仍可能必須自行負擔相關職業災害補償責任,而無法享有投保勞保、災保原本預期的保障效果。 這是一個頗值得思考的現象。 對部分雇主而言,難免會產生疑問:既然自己已依照主管機關公告辦理投保、退保手續,也負擔保險費支出,為何實際發生事故時,卻仍無法享有保險制度所帶來的保障? 且此現象,容易在勞資之間產生不必要的紛爭,導致發生職災的勞工更難迅速獲得保障。 現行制度或許有其管理上的考量,但在假日臨時工日益普遍的今天,是否仍應讓「依法補辦投保」與「實際享有保險保障」之間出現如此落差,或許是一個值得進一步思考的問題。 至少在現行法規尚未調整之前,對於假日到職的勞工,若有條件,仍建議雇主於到職當日即透過網路完成加保申報,才能避免日後發生職業災害時,陷入已投保卻無法享有保險利益的困境。 歡迎追蹤臉書粉專,有更多文章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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