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教育合作與家長責任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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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立法目的】
為提升幼兒園教育品質、保障教保人員身心健康,強化家長於幼兒教育過程之配合責任,並建立退托與通報處理之合理機制,特制定本條例。
第2條【適用範圍】
本條例適用於全國依法設立之幼兒園(含公、私立)及其在園幼兒之家長或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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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家長教育合作義務
第3條【教育合作義務】
家長應配合幼兒園之教學計畫與教育安排,協助幼兒建立基本生活、情緒及行為常規,並尊重教保人員之專業觀察與輔導建議。
第4條【特教鑑定配合義務】
幼兒於園內行為明顯異常,經專業教保人員觀察並提出書面紀錄三次以上,家長應配合送請鑑定或接受早期療育評估。
家長拒絕配合者,園方得提報教育主管機關轉介社會資源協助。
第5條【健康照護義務】
家長應主動照顧幼兒身心健康,遇發燒、腸胃炎、疑似傳染病或其他重大不適,不得強行送托;並應配合基本衛生與藥物處理事項。
違反者,經書面告誡三次仍未改善,園方得提報主管機關進行家庭功能關懷。
第6條【接送與課後責任】
家長應依約定時間接送幼兒,課後留園時間超過三十分鐘未接且無故者,累計三次以上,園方得視情節向主管機關報請記錄並徵收責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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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問題行為與退托處理
第7條【重大行為處理程序】
幼兒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經專業評估與三次正式記錄,園方得啟動「限期改善」程序,並通報教育主管機關:
1. 有持續性攻擊、自傷、破壞或情緒暴走等行為
2. 嚴重干擾教學活動或其他幼兒安全與學習權益
3. 家長拒絕配合輔導或轉介措施者
第8條【退托處理機制】
若限期改善期滿仍無法改善,或家長明確拒絕配合,園方得向教育主管機關提出退托申請,並由教育局召開跨專業審查會議研議。
審查結果可建議予以退托、轉介資源,並由社政單位評估家庭功能。
第9條【緊急暫停托育權限】
若幼兒出現立即危害他人安全之行為,園方得依緊急狀況暫停托育,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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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則
第10條【保護與轉銜】
對於進入退托程序之幼兒,教育主管機關應協助轉介至其他合適之特殊教育或療育機構。
園方不得因合理退托申請而遭懲處,應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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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立法理由與背景說明
一、背景
現行幼兒教育政策著重保障幼兒權益,對教保人員責任與限制規範明確,但對家長義務與合作機制未有實質規範,導致教學現場常面對家長推卸責任、幼兒行為失控而無法處理之情形,嚴重影響教學品質、班級秩序與教保人員之身心健康。
二、立法目的
本條例旨在建立家長與學校之教育合作機制,導入家長教育配合義務、特殊行為退托程序與通報平台,讓教育現場得以有效處理家長失職與幼兒行為失序等問題,保障全體師生的安全與教育品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