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刑訴 依276條期前訊問不能由受命法官一人訊問?
國立臺灣大學
就我的理解,依刑訴279條1項「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為準備程序起見,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使行準備程序,以處理…276條至278條規定之事項。」
文義上看起來,就算是合議庭案件,行276條期前訊問程序應該也是可以由受命法官一人處理就好了,就我學過的印象也是可以由受命法官一人,但最近看解題書作者寫依284-1應合議審判之案件,準備程序僅有受命法官的話,其法院組織不合法,該準備程序亦不合法。
這邊感覺跟我學的不太一樣,不知道是我觀念有錯還是解題書這部分有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