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104司法官關於法官審判範圍
中央警察大學
無業大學畢業生甲在公園中見乙於樹下專注上網,乘乙不注意時,出手欲從乙身後拿取其錢包。 路人丙見狀,高呼抓賊,甲驚慌逃逸,致未取得財物。丙縱身一撲,將甲壓制倒地。兩人纏鬥, 甲用蠻力將丙摔傷,繼續逃逸,遭巡邏警員制伏。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甲因失業困苦,且深 具悔意,所犯只該當竊盜未遂,丙也撤回傷害告訴,遂以竊盜未遂係屬微罪,依職權不起訴, 並對傷害罪不起訴處分。另一告訴人乙不服,聲請再議,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該再議有理 由,以該職權不起訴用法不當為由,命令原檢察官起訴。試問:
(二)原檢察官若依上級檢察長命令提起公訴,其原先之職權不起訴與不起訴處分之效力為何?試
請分析之。
偷乙部分的不起訴處分已經被再議撤銷掉了,檢察官續行偵查後認有犯罪可起訴;而甲偷丙部分,因為是252第5款,僅具形式確定力,不受260拘束,仍可再起訴。若檢察官之後起訴甲偷乙部分,依267起訴不可分效力及於丙部分,而法院可對全部為實體判決。想問的是甲偷丙部分為何可以實體判決,而非303第3款撤回告訴而下不受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