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有趣的演講(一)-娛樂稅存廢
這幾天,博恩發了一支影片引發了許多人的關注,內容大概是在說為了規避舉辦脫口秀將被課徵的娛樂稅,博恩打算把舉辦的類別改為「演講」。只是舉辦比較有趣的演講,如此一來是不是就能避開娛樂稅了呢?而現行的娛樂稅是否又有不合理之處呢?我想要分兩篇文章來分析這兩個問題。本文以下先跟大家分享娛樂稅的存廢議題,於下一篇文章中再和大家分享將舉辦脫口秀改為舉辦演講以規避娛樂稅可能會有哪些問題。
一、娛樂稅已喪失奢侈稅功能
早期台灣開徵娛樂稅,其目的除了財政收入外,更重要的是想達成「寓禁於徵」的效果。也就是針對高消費的娛樂行為課稅,以抑制社會上奢靡的風氣。也因此,娛樂稅其實屬於奢侈稅的一種。
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娛樂稅法中所列舉的娛樂活動早就已經不是所謂的高消費活動。例如看電影、欣賞歌唱表演等,都是當今社會普羅大眾會從事的娛樂活動,並不具有奢侈的性質。民國96年娛樂稅法修法時,其實早就已經附帶決議娛樂稅應該於1年內全面廢止。(參考立法院公報第96卷,第38期院會紀錄)但後來因為財政部無法尋找出適合的補充地方財源之方式,最終不了了之。
二、娛樂稅與藝文政策相牴觸
前文已經說到,娛樂稅有「寓禁於徵」的目的。但我國政府近來積極發展、推動文創產業,在法規上有文化創意產業法的立法,政策上也開辦各項補助。根據2020年文化部的統計資料,文創產業營業額在台灣所佔GDP占比已經來到4.82%,從業人口占全國就業人口比重2.4%。在整體國家政策都大力推動文創產業之際,娛樂稅這個以禁止為目的而存在的稅目,成為了文創產業推動上的一塊絆腳石。
三、娛樂稅稽徵成本高
娛樂稅的課徵對象其實並不是娛樂活動的提供者,而是出價娛樂之人,因此博恩在影片裡面說自己被課徵過多的娛樂稅其實並不是非常精確。依據娛樂稅法第3條的規定,娛樂活動的舉辦人其實只是娛樂稅的代徵人。在脫口秀的例子中,觀眾才是應該被課徵娛樂數稅的人,但因為方便起見由脫口秀舉辦方將娛樂稅金額加在票價上一併收取,再代為繳納娛樂稅給地方政府。
正因為娛樂稅的課徵對象是出價娛樂之人,因此娛樂稅的稽徵成本極高,地方政府不可能有人力派人整天跟在民眾的屁股後面調查一個是是否觀看表演、是否去了夜店。就算採取從票券上課徵娛樂稅的便宜手段,但娛樂票卷驗印的行政作業也非常繁雜,在基層的稽徵業務上增加了許多人事費用及工本支出。
四、娛樂稅課徵範圍過時且不明確
依據娛樂稅法第2條之規定,得被課徵娛樂稅之娛樂包括「電影、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各種競技比賽、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其中如說書、馬戲等娛樂在現代幾乎已經不存在,政府要推動保存此類傳統娛樂活動已經有很大困難,卻被歸類在應該被禁止的高消費娛樂活動中,實有不妥。而如電影、戲劇表演等亦屬於國家正在推動的文創產業,將其放在娛樂稅中的矛盾前文亦有提及。
不明確之處則如所謂「其他提供娛樂設施」究何所指?實務上台鐵的觀光列車因為被認定屬於交通工具而不是娛樂設施,但日月潭的觀光遊艇卻仍被課徵娛樂稅。究竟如何的娛樂應該被歸類為娛樂稅課徵的對象?在法律規範不夠明確的情況下,即有模糊不明的情形。也因此,博恩明白的表示他所舉辦的是演講而非脫口秀,可實際上脫口秀本身是否屬於娛樂稅法中所稱之「戲劇」其實都有疑問。
五、本文意見
本文認為,現行娛樂稅法中所規定的大部分娛樂活動皆已非過往所認為的「奢侈活動」,如今開徵娛樂稅不但不能達到抑制奢靡風氣的目的,反而與現今國家推動文創產業的政策方向背道而馳。且娛樂稅法中關於娛樂的定義太過模糊,面對許多新型態的娛樂活動究竟應否被納入課徵範疇皆有不明確,不但造成人民無法預測稅賦也可能產生行業間的不平等。又娛樂稅之稽徵成本過高,在娛樂活動愈發多元化的今日更顯稽徵困難。綜上種種原因,本文傾向認為應該貫徹民國96年修法時之附帶決議,全面廢止娛樂稅之徵收。
如果對於娛樂稅有興趣,或是好奇博恩以有趣的演講取代脫口秀以避稅到底行不行得通,有哪些值得關注的法律論戰,歡迎繼續關注我的卡稱、Youtube及Podcast,下一篇文章將繼續進入到問題的核心。
下集出來囉,終於正面面對舉辦有趣的演講有沒有機會規避娛樂稅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