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請益 間接正犯不法內涵包括教唆犯、己手犯不成立間接正犯可以教唆犯論的學說?

最近看到版上很熱門的紀X老師的高考刑法解題講座。
在影片7:00後提到「國內至少兩位學者以上主張己手犯幕後者不能成立間接正犯時應論以教唆犯」,撇開正犯後正犯的情形,通常間接正犯的工具人都是不成立犯罪的,除非工具人是因為阻卻罪責而不成立犯罪,否則依共犯限制從屬性,幕後者應該也無法論以教唆犯吧? 這題110年高考法廉第一題的工具人乙是因為不具主觀故意而不構成185-3,在構成要件不該當的情況下,依共犯限制從屬,幕後者甲應該也沒有成立教唆犯的空間,此部分我認為老師解題有誤。但我好奇的是他提到「國內至少兩位學者以上主張」的文獻為何?自己翻了幾本教科書都沒有看到所謂「正共犯量變發生質變」的說法,不知道有沒有人看過相關學說?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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