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和闐玉的無權處分與加工
國立臺灣大學
近日拜讀王老師所著<不當得利>,有一例題(2015年版,頁369以下)始終想不透,請各位先進賜教。謝謝!
例題(簡化版):
甲寄託一市價30萬之玉石予乙,乙未經同意將該石賣給丙,丙再賣給丁。丁旋將該石加工為玉馬,並以100萬賣給戊。設乙、丙、丁、戊皆為惡意。
疑惑:
1、丁明知該玉石為甲所有,為自己利益而為「加工」或加工後「出售」之行為,是否為不法管理?(王老師書上未檢討)
2、王老師認為甲於承認乙、丙之無權處分前,乙、丙皆不構成不法管理/不當得利。理由為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