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公司法第185條主要營業或財產的判斷標準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從泰山經營權案再訪主要或財產之判斷標準】
想賣掉公司的某一項高價值資產/事業部門,到底需不需要經過股東會決議?可以說是公司法上具有高度不確定性的千古難題,這同時也是泰山出售全家超商股份案的關鍵爭議。
對於這個不確定法律概念,法院其實一直有在發展判斷標準;從「質」與「量」判斷的法則越來越常被採用。然而,究竟有沒有辦法再更進一步理出具體的考量因素,仍然是企業關心的問題。
即使不是經營權爭奪的案子,法人客戶遇到公司重大政策改變時(出售廠房、出售事業體),也經常詢問我們,到底做這筆交易須不須要開股東會。
因此趕緊藉著這個機會再次梳理實務見解,並重新探討公司法第185條之立法目的、本質與連動的公司法基本原則(例如董事會權限議題),試著定位出所謂「主要營業或財產」在公司法中的角色及所欲發揮的功能。
再藉此從實體商業活動與營業邏輯上,找尋是否有適合用以「具體化」主要營業或資產概念的要素;希望文章中的一些提議,能發揮拋磚引玉的效果,讓公司法第185條判斷法則細緻化、具體化、類型化的路程增添些許柴火;早日讓企業有更明確的標準可以遵循。
在探討完「法則」以後,我也在文章中「現學現賣」,將進一步具體化後的判斷因素「應用」在泰山案,初步評估攻防應提出的主張與可能的事證。
如果大家有興趣的話,請購入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62期(2023年2月號),支持珍貴且不易經營的專業期刊出版業。
拿自己的文章來野人獻曝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