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民訴既判力及於第三人

不好意思 想請問一下 甲請求乙返還土地 訴訟中甲將土地移轉給丙 我的想法是 依照民訴254甲構成法定訴訟擔當 甲為形式當事人 丙為實質當事人 此時丙依民訴401第二項受既判力所及 但想問為什麼解題書上面是用401第一項去操作?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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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第一項已經很清楚明白的規定繼受人了,為什麼不好好看條文??按你的說法第二項的話請問第一項的繼受人要用在什麼情形??條文是要整體看不是只看自己想看的部分吧
順序錯了 因為有401才有法定擔當
因為不是「兼為自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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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