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Larenz思想

我有讀過相關文獻了,但可能是因為對於斯時的法哲學交鋒沒有體系、全面的認識,所以還是有諸多不解之處,也歡迎私訊討論。 (1)以拉倫茨為首的新黑格爾主義者,與以凱爾森為首的新康德主義法學家,針對法體系性(Rechtssystematik)與個案正義(Einzelfallgerechtigkeit)的緊張關係,哲學上(而非法律上)的根本矛盾在哪裡? (2)拉倫茨所提出的具體而一般的概念(konkret-allgemeine Begriff)是什麼?是否等於他晚年所稱之類型(Typus)?為何前者被批評過於浮動,所以對納粹思想有親緣性,而後者卻屢見於各種法領域及文章之中? (3)德國過去所使用的抽像一般概念(abstrakt-allgemeine Begriff),不是更抽象、更浮動、更容易摻入個人思想嗎?
愛心
9
18
全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