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想請問關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性質
國立政治大學
最近看到這份部分有些不懂的地方想請教大家~
分別財產制雖然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民法1008條), 但差額分配請求權修法後除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得讓與或繼承(1030-1 第4項)
所以照理來說不會有第三人跳出來主張代位,這樣的話若夫妻雙方已成立書面契約,去法院登記好像就沒有實益?但看司法院網站公示,去法院辦理分別財產制登記的夫妻還是很多,請問登記還有什麼法律上的效力嗎?
又關於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性質,雖然具一身專屬性,但依照1030-1 第4項,還是可以以契約承諾讓與嗎?如果是的話,這個讓與會需要夫或妻的另一方同意嗎?謝謝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