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公務員申訴、再申訴後,依釋字785號,可否提行政訴訟?

在程樂的書上看到 「再申訴後可提起行政訴訟: (1)釋字第785號解釋認為申訴、再申訴只是針對非行政處分的救濟途徑,不代表公務員再提起申訴、再申訴之後,不能接續提起行政訴訟。 (2)復審和申訴、再申訴兩者僅為救濟標的不同,不管是復審和申訴、再申訴結束後,公務員均能接著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依釋字第785理由書 「公務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所稱認為不當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不包括得依復審程序救濟之事項,且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措施或處置是否不當,不涉及違法性判斷,自無於申訴、再申訴決定後,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之問題。【況上開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 林俊益協同意見書 「不當公權力措施,並不包括得依復審程序救濟之事項,且非屬於行政處分之措施或處置是否不當,不涉及違法性判斷,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自無於申訴、再申訴決定後,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之問題。」 黃瑞明協同意見書 「如相關機關之措施僅涉及不當致影響公務人員之權益者,則於提起申訴、再申訴後不許其提行政訴訟,尚未侵害其訴訟權。」 從理由書及意見書來看,似乎都認為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不涉及違法性判斷,本就無法提起行政訴訟,故未侵害訴訟權。程樂的書上會如此寫,是因為理由書那一句【況上開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就直接推論申訴、再申訴後可提行政訴訟嗎?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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