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實習律師酒駕撞死人,應依不確定故意殺人罪論罪科刑、不得發給律師證書

節錄:一名台大法律系畢業的27歲鄭姓實習律師,日前酒駕撞死一名吊車司機,被依酒駕致死罪起訴,今天(5/10)早上在北院開庭,家屬淚灑法庭並首度發聲,說對方當時擅自來到家中,在樓下誦經還架攝影機,認為根本毫無悔意,只是按照所學的法學知識「SOP」進行,還提到老母親因為難以接受兒子身亡,哭瞎了一隻眼睛。⋯⋯ 事實與情狀: 去年五月他跟朋友聚餐後又到KTV續攤,喝的爛醉還開車,在萬芳交流道出車禍,撞死一名54歲吊車司機,酒測值高達0.83最後被依酒駕致死罪起訴,10日上午首度開庭!家屬淚灑法庭。 討論:若犯罪情節重大、主觀上有故意殺人的犯意,回歸《刑法》殺人罪論處,無論是否為累犯,最重都可判死刑。查該位鄭姓實習律師為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律師高考及格,其學經歷對於酒駕造成的危害,必定有深入的了解與認識,清晰可預見會發生的後果;顯而易見的,該名鄭姓實習律師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可以預見有發生可能,即使真的發生,也不違背行為人的本意,為間接故意,應涵攝適用為「故意犯」。 綜上所述,本人主張鄭姓律師酒駕致死應成立不確定故意殺人罪,且應依律師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得發給律師證書。 想請教前輩們的認事用法,是否贊同? 刑法第 185-3 條 參照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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