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在準備面試題目,在「認為惡法是不是法律」這題困住了非常久。
根據紐倫堡審判,法官認為那些聽命希特勒做事的官員雖然是遵守當時有效的法律,但是那些官員應秉持著惡法非法的精神,拒絕執行這些法律,因此認為這些官員違反自然法,判決有罪。
但我的內心有一點小矛盾。
我想,就算今天這個法律是惡法,但畢竟也是經過立法院通過的法案,有經過法律程序,實質上的確是一部法律。
就像屠殺猶太人事件中,那些官員的確是「依法行事」,雖然殺人違反人倫,但他們就是遵守當下的法律。
因此,我在想,所謂的自然法是什麼。普世的正義法律又如何去定義?
更重要的是,我也想知道,站在法律系的角度,惡法到底是法律還是不是法律?
備註:發文在法律人版是因為認為這個問題由法律系長姐來回答較妥,且不想佔用新生版版面,因此在這裡發文,若發文不當,再麻煩告知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