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既成道路(北高行109年訴字第1290號判決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今天參加一場研討,討論既成道路的爭議。
北高行109訴字1290號判決,案由是三峽一處既成道路位於山區,由當地公所鋪設柏油並進行管理。
結果有民眾不法傾倒廢棄物於此,環保局遂依照廢棄物清除法,處罰地主。
地主提起訴訟,前後要求封路、禁止三輪以上車輛通行,後法院作出判決認為公所未依照釋字第400號給予適當補償,且鋪設柏油路面違法,認為公所應恢復原狀。
因為當時發問太踴躍,沒有輪到我提問,
有幾個不成熟的問題想聽法律大神的解答。
1.環保局處罰地主是否有裁量怠惰?
(1)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項謂一般廢棄物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2)再依環保署96年6月 6日環署廢字第0960040292號函謂略以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無論是否在指定清除地區內之一般廢棄物,僅需事實上之狀態存在,該土地或建築物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即負有清除之義務,惟行政機關於違法裁罰時,於同一法條中,應選擇行為責任優先於狀態責任,同屬狀態責任,則有直接管領力(近者),優先於無直接管領力者(遠者)而受處罰。
(3)土地所有人固然有清除廢棄物之義務但管理人即公所同樣負有義務。環保局未以有直接管理能力者為處罰對象,而處罰土地所有人,是否為裁量怠惰?
2.既成道路依照釋字400號需給予補償,實務上,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之既成道路土地,可至稅捐機關申請免徵地價稅,如此不能算作補償嗎?雖然地價稅本身可能不高,但是申請免徵地價稅是否屬於補償的範疇?